正确答案: B

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认为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题目: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项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下面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的描述错误的是:

解析:《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书面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该法第100条规定,若专门委员会认为该项行政法规确实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所以A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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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从性质上讲属于国际商业惯例

    国内立法中的涉外立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解析:本题考查导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错,不是所有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都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才属于。C错,国内判例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对,国内法中的涉外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多选题]个体户张某开了一家杂货店,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所卖的货物中有不少过期食品和伪劣产品,因而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伪劣产品、没收张某的营业执照,并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决定。张某不服,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对张某罚款1000元,对其他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张某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判决将罚款降到800元,其他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对于本案中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罚款数额明显失当,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但不得增加罚款数额

    人民法院认为罚款明显不当,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而且对其他的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也可以直接进行变更

  • 解析:依《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A项没有法律依据,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 [多选题]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货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 解析:《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 [多选题]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 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

  • 解析:《民诉解释》第240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可见,王某的缺席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但是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BC正确。缺席判决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缺席,它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即使王某不在场也是对席判决而非缺席判决,D错误。A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解释还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必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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