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112400
题目: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将乙商业银行于2013年1月1日贷给甲公司的3年期、年利率为9%、本金为500000元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乙商业银行同意将贷款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6%,免除积欠的利息45000元,本金减至420000元,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债务重组的当年若有盈利,则当年利率恢复至9%;若无盈利,仍维持6%的利率。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当年很可能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在债务重组日对该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元。
解析:债务重组日债务的公允价值为420000元,债务重组日确认预计负债=420000×(9%-6%)=12600(元),债务重组利得=(500000+45000)-420000-12600=112400(元)。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丁拾得一张甲为出票人、乙为背书人、丙为被背书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见票后3个月内付款。丁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丙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背书给不知情的戊,戊支付了合理对价。这时丙发现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尚未承兑)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丁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戊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甲不得以丁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戊没有票据权利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丁虽然伪造了丙的签章,但同时在汇票上作为背书人留下了自己的真实签章,故丁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票据责任;丙的签章被伪造,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故一般不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B银行由于未进行承兑,未成为票据债务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戊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甲不得以丁的伪造背书行为来对抗戊。
[单选题]下列有关平衡计分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学习和成长维度的目标是解决"我们是否能继续提高价值"的问题
解析:学习和成长维度的目标是解决"我们是否能继续提高并创造价值"的问题。所以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
[单选题]关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审计的固有限制可能源于项目组成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
解析:审计的固有限制源于财务报告的性质、审计程序的性质和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审计的需要。
[单选题]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账期末余额为1570万元,注册会计师向银行函证的该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的期末余额为1577.10万元,经注册会计师检查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发现以下未达账项:(1)银行代扣代缴的水电费5万元,公司尚未入账;(2)银行收到的销售回款10万元,公司尚未入账;(3)公司开出的面值为2万元的现金支票,持票人尚未提现;(4)银行存款利息1000元,公司尚未入账。假设重要性为300万元,注册会计师认为年末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余额为( )万元。
1570
[多选题]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4)由甲公司担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亿元土地转让金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5)吴某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7)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