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生产商,又可以是销售商
题目: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增值税的基本规则。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没有价值增值的,不受增值税的调整。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同意。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增值税不仅可以对制造业征收,而且可以对服务业征收。不但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可以延伸到进口、批发、零售诸环节,因此这些环节的经营者都可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而C选项说法错误。同样,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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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正确的是:()
本罪的主观目的可以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69条的规定。
[单选题]甲从乙处租赁了一辆奥迪车,租期2年。甲向丙借款10万元,与丙签订质押合同但由甲代位占有,甲向丁借款10万元并与丁签订质押合同,将该汽车出质子丁并交付,丁因车位紧张又将车返还于甲。甲又向戊借款10万元并与戊签订质押合同,将该车交付于戊。因租赁期已过,甲不能向乙返还车辆且不能向丙、丁、戊返还借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乙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不能对抗戊的质权
解析:丙对该车不享有质权,因为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设立要件。丁对该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戊对该车享有质权,该质权为善意取得。租赁合同期满后乙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不受合同约束,可行使返还请求权,但该权利不能对抗戊的质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
[多选题]有权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有:()
第一审的原、被告
第一审的诉讼代表人
第一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考查提起上诉的主体。第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有可能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并未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其不可以提起上诉,C项错误。
[多选题]王某向张某借款,但是逾期没有归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于2014年10月6日之前归还欠款。但是王某直到2015年4月都没有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王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解释》第50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民诉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解析:A项考查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项正确。B项和C项考查公共秩序保留。同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B项说法正确。同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方当事人利益并非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而适用中国法。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反致。我国不承认反致。同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因此,D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解析: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可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时,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得房屋。本题中,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出租人甲出卖房屋时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乙,而非征得乙的同意。据此,选项A、D均是错误的。在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无权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知,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本题中,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此时丙取得房屋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依照善意取得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
[多选题]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瞻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戊可代位继承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解析:首先,选项A中,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可知,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应当由乙的女儿戊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选项B中,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可知,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因此遗嘱中的房屋也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戊代位继承时,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应当包括房屋和现金部分。同时,依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知,丧偶儿媳丁对甲进行了赡养,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能够继承甲的遗产,遗产的范围也应当包括房屋和现金两个部分。据此,选项B错误。最后,在选项C、D中,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以及第12条的规定,可知,丙作为甲的儿子,丁作为丧偶的儿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甲的遗产。关于遗产的范围,如上所述,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因此遗嘱中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丙、丁继承的遗产范围包括房屋和现金两部分。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多选题]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解析:甲并没有伤害乙的故意,乙虽然被路过车辆轧死,但甲对此只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B项错误。甲见楼下没人后向楼下扔木板,可见其预见到了其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因此不属于意外事件。甲仅是看了一下楼下而未采取其他确认楼下无人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错误。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该项中,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不属于方法错误。D项错误。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致其被飞刀扎死应属于意外事件。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