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题目: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据此,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时,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应当裁定再审,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是合同纠纷,不属于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案件范围,D正确,C错误。本题是选非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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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 解析: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所犯的刑事案件,只要不符合上述情形,则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知,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最高刑为7年,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为3年,两者都不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本案犯罪人所犯的这两罪也不属于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进一步分析,本案还涉及杰克和赵某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共同犯罪及赵某单独所犯的妨害公务罪的一审管辖问题。对此,《刑诉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杰克和赵某所犯的私藏枪支、弹药罪以及赵某单独所犯的妨害公务罪都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本案全案应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正确,为应选项,其他选项错误。

  • [单选题]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
  •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 解析:本题考查对犯罪分类的了解。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故本题应选C项。

  • [多选题]王某趁同事张某出差不在单位,在领导和其他同事面前大肆传播张某跟某小姐的"风流韵事",张某回来之后发现众人对自己态度异常,终于查明真相,原来某小姐完全是王某捏造的,遂一怒之下告到法院。对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王某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张某的名誉权遭受了损害,已经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王某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属于侵权的竞合

  • 解析:D的情况张某希望王某停止侵权本身就是让后者履行停止侵权的义务,因此属于给付之诉,D正确。王某的造谣纯属子虚乌有,因此并非侵犯张某隐私权,而是侵犯了后者的名誉权,也不构成竞合,并且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情节上还构不成刑法上的诽谤罪,因此不涉及刑事自诉。

  • [单选题]某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人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 解析:平安险项下"单独海损不赔",不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故A项错误。因恶劣天气打入海中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不属于为了共同利益而有意采取措施引起的损失。故B项正确。为打捞货物属于为了挽回部分损失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故C选项错误。固有缺陷也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之一。故D选项错误。

  • [多选题]甲捡到1包物品,等待失主前来认领。1年后失主找到甲,发现该物品中价值近10000元的冬虫夏草已经霉变;价值近20000元的一块玉石因甲不慎碰坏了一个角,导致价值贬损;价值近20000元的一块手表被甲送给女朋友。为此失主与甲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甲对该物品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甲应赔偿失主冬虫夏草的损失

    甲应赔偿玉石贬值的损失

  • 解析:甲对该物品的占有没有据为已有的意思,故不为自主占有,但甲的占有为善意占有和直接占有,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除非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否则对占有物的毁损和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失主为该物品的所有权人,其对该物品享有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具有对世性且不受期间的限制。

  • [单选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 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责任的判断。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要素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则是为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而设,当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为民事责任。考生正确判断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了解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时,还应当在民事主体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正义,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民事责任的内涵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依据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是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较为常见的如因拒绝返还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被管理人拒绝补偿管理人损失产生的责任等。所以,判断一方民事主体是否对另一方民事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从是否构成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三个方面去考量。第一,选项A中,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知,张某和李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张某作为承运人,李某属于经张某许可搭乘的旅客,在张某因重大过失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旅客李某伤亡时,张某应当依据《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A错误。第二,首先,从合同角度考查选项B中的王某和唐某之间有没有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所谓旅游合同,通常是指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经营者收取旅游者费用后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的书面合同。王某组织自助登山活动,属于自发组织非营利性旅游活动,并没有与参加者唐某订立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在唐某因雪崩发生死亡时,不能依据合同法追究王某的违约赔偿责任。其次,可以从侵权责任角度考查王某对唐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知,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参与者的安全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该义务造成参与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否则不需要对参与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组织自助登山活动,可以认定为是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王某应对参与者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应当对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综合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情况、组织活动的条件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以及损害发生时所能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唐某的死亡是雪崩,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无法事先预测并加以防范,因此不能认定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唐某的死亡。所以,王某不应当对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且,王某与唐某之间也不存在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所以,唐某亦无权依据其他责任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综上,无论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者其他责任的角度,王某均无须对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第三,首先,从合同角度考查选项C中的吴某和他人之间有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王某与他人之间所谓的打赌,实际上是民法理论所称的射幸合同或称赌博契约,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的得失。我国对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现行民事法规对打赌也未明确规定。但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实务看,对赌博契约,除非经国家特许为有效外,其余的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者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被确定无效。我国实践中对赌博产生的债务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不予保护。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赌博契约关系,但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此契约向另一方主张合同责任。那么,在赌博契约中一方受到伤害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须通过侵权责任法进行考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赌博中发生损害时,主要衡量赌博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选项C中,吴某与他人打赌,赌博的内容是举重物,吴某和他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体对重物有一定的承重范围,应当预见到超过人体极限承重重物时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双方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持放任态度,并最终导致结果的发生。此时,除了吴某应当自担责任以外,他人也应对吴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选项C错误。第四,首先,考虑选项D中的何某与郑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具有合同法上的赔偿责任。何某邀请郑某喝酒,属于一种社交活动,双方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在何某和郑某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何某不应对郑某的死亡承担合同法上的赔偿责任。其次,从侵权责任角度考查。何某是否对郑某酒后驾车撞树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要看何某是否对郑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郑某酒驾后发生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其作为饮酒活动的召集者、共饮者,本应在郑某高强度饮酒后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其不能开车的义务,但其却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对郑某醉酒驾车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郑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此,何某对郑某的死亡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何某应当对郑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

  • [多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德胜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 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的决策错误,并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全部财产即为深圳和萨摩国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选项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决策失误并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但公司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 [单选题]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 价值位阶原则

  • 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是指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出现矛盾而相互抵牾的情形。法的价值包括法的基本价值和法的一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三种,包括自由、正义、秩序。法的一般价值包括效率、利益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有以下原则: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该原则是指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价值之间出现矛盾时,首先要考虑一种法益较其他的法益是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一般而言,法的基本价值优于法的一般价值,而基本价值之间的位阶是不相同的;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位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当以上价值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该优先适用。本题中,黄某的生命权属于自由的内容,对黄某实施手术挽救其生命,体现了法保护自由的作用,符合法的自由价值。而医院要求黄某家人签字同意才能进行手术,体现了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符合法的秩序价值。因此,本题实质上涉及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而自由价值优于秩序价值。因此,该医院经院长同意,在家属未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挽救黄某母子性命,是在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之间选择了位阶更高者,体现了价值位阶原则。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该原则是指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个案平衡的核心内容是当价值发生冲突时,其中一种价值并不必然比另一种价值处于优先地位,而应结合具体情形寻找个案中冲突价值的平衡。第三,比例原则。该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法律价值而牺牲另一种法律价值时,应使这种牺牲减低到最小,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本题中,为了挽救黄某的生命,在没有黄某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形下由院长批准进行手术,是对法律有关手术需要签字同意的要求的违反,而不是对没有签字的补救。因此,该医院的做法不能体现比例原则。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B项,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有权依照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基本原则或其他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裁判的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是法官审判具体案件中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而不属于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功利主义原则,也称为最大幸福原则,主张价值判断应当根据行为是否促进最大的快乐和幸福进行。一个行为如与它促进功利或快乐的趋向相称就是正确的;如根据它的趋向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痛苦,它就是错的。功利主义原则不属于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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