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题目: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保险法》第55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潘某就自己的古玩所投保险为不足额保险,甲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潘某的部分损失,而不需要赔偿潘某的全部损失,故A项错误。《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如果刘某已经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金,故B项正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C项错误。《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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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 解析:A选项考查对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理解。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也称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本题中,李某作为公民,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无法律约束力,故为非正式解释。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考查对文义解释的理解。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的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本题中,李某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规定中"接受服务时"解释为"在餐馆吃饭时"。此时受到损害,无论该损害的直接来源是否为餐馆,餐馆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种方式是对条文文义的解释。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考查对体系解释的理解。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指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中,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即是将第1款的规定放在整个第7条中去解释,认为第1款中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仅限于该损害与餐馆的服务有直接联系时,如餐馆的饭菜卫生不达标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此时就符合第2款的要求。李某因为被他人误伤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与餐馆服务无直接关联,所以法官判决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法官采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考查对解释位阶的理解。不同的解释方法会使同一个法律问题有不同的解释结果,为了消除法律解释带来的不确定性,学理上确立了法律解释位阶顺序。一般位阶顺序依次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该位阶是初步性的,并不固定,其中的优先关系可以被推翻,具体适用何种解释方法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本题中,如果依据解释位阶,应当先适用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无法准确解读条文的内涵,所以法官选择了位阶列在文义解释之后的体系解释,准确地对该条文进行解读。故D选项错误,当选。

  • [多选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当从重处罚?()
  • 甲教唆17岁的魏某盗窃

    民警丙对犯罪嫌疑人邢某刑讯逼供,导致邢某死亡

    某舞厅服务员丁引诱几个好奇的中学生吸食、注射毒品

  • 解析: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A项正确。《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公共场合当众侮辱妇女是适用更重法定刑的条件,而不是仅仅从重处罚,所以B项不正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致使其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此,C项正确。《刑法》第353条第3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所以D项正确。

  • [多选题]《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括:
  • 私营公司的工作人员

    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解析:参见《刑法修正案(六)》之七。D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主体。

  • [多选题]下面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申请再审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27条,《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第205条以及本解释第374条、第384条、第401条、第422条、第423条规定的6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的1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03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诉解释》第397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CD项的错误在于,都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 [多选题]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后者照片用于宣传,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A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乙公司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可见,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B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丁男的行为,贬损了甲女的社会评价,侵害了甲女的名誉权。可见,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正确,当选。

  • [多选题]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解析:选项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就没有导致乙的死亡。而甲具有主动送乙就医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故,选项A正确。选项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甲主动送乙就医的行为并未能有效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选项B正确。选项C:即使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只要这个结果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仍然可以成立中止犯。选项A即为适例。故,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要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这个结果可以不是本人亲自防止的,但必须有效防止。例如,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如果甲将乙送到医院,由医生将乙救活的,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则无论行为人做出了多么真挚的努力,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选项D认为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是错误的。

  • [单选题]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 对于丁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戊不仅应交付约定的吊车,而且要保证吊车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

  • 解析:1.甲与政府部门所签订的合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应为民事合同,A选项正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以记载于土地使用权登记簿为准,而非以签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时为准,B选项错误。乙与甲之间的合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买卖合同,C选项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2.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A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即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3.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4.依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不仅应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而且应保证租赁物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故A选项正确。对于租赁合同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自己维修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或者要求延长租期或减少租金,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B选项错误。对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仍然承租,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仅是部分租赁物存在瑕疵危及人身安全,则不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对于正常使用租赁物消耗或者损坏的,其后果应由出租人承受,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5.庚、辛作为租金债权的保证人因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应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选项正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保证人不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B选项错误。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首先向债务人丁追偿。对于债务人丁不能承担的部分,可要求连带保证人辛承担债务人丁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庚、辛为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后6个月,而非两年(两年针对约定不明的),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6.对于乙与辰、巳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乙在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为有效,A选项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虽为预约,但具有独立性。因乙将该房卖给他人造成履行不能,故应向辰双倍返还定金,故B选项正确。因巳交付的是订金,不适用定金规则,但因乙构成违约,巳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C选项正确。因预约具有独立性,乙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辰、巳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7.午已进行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本题中丙对该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是在预告登记之前设立的,丁对该权利享有的优先受让权是法定权利,预告登记能否对抗该两种权利,学理上存在争议。但依照我国司法实践,在上述权利冲突中,应首先保护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购房人的权利,其次保护承包人的优先受让权,最后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A选项应为正确。未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要求乙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是针对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本题中,未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而是因为丙行使抵押权、丁行使优先权造成的,故B选项错误。丙的抵押权不及于所建楼盘,因为丙设立抵押权时该楼盘尚未建设,故C选项错误。丁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所建工程,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多选题]宏远机械厂是一国有企业,该厂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①第1号房产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②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③对外投资140万元;④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⑤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6个月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①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1年到期:②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③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④D公司因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损失140万元;⑤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针对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 下列各项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

  • 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的60万元

    对外投资的140万元

    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

    职工的投资30万元

  • 解析:1.考查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别除权。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 2.考查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 3.考查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了取回权。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4.考查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了破产可撤销行为。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该行为为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根据第34条的规定,管理人申请撤销后,有权追回财产。 5.考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题中各选项都为破产财产。 6.考查破产费用的范围。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题中选项对应第41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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