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沿海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工程 沿海国三角洲的自然添附
题目:添附是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下列哪些情况构成国际法中的领土添附?()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领土取得的方式。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A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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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单选题]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刑诉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可知:(1)如果是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2)如果人民法院并没有发现新事实,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只是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不需要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本题符合第(2)种情形,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只是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不应判决无罪或驳回起诉,所以选项C、D错误。另外,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法院没有"驳回起诉"这种说法,考生看到该种说法,应能够立刻判断出其为错误选项。
[多选题]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A正确。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B错误。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故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宣判没有特殊规定,因此适用民诉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D选项表述中差了"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的前提条件,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