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顺通公司已有效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圣达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题目: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
解析:1.考查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选项。
2.考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第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D,而A选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划拨这种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用来开发房地产营利。
3.考查房地关'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据此本题A选项正确。该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3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居住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本题中华天公司已经取得使用权3年,所以圣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可能为70年。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据此,本题D选项也是错误的。
4.考查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变更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本题C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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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人们形容英国早期的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时说,"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其含义最确切的是:()
其程序简捷,无须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中的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多选题]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有:()
甲窃取他人股票账户账号、密码后侵入该账户,利用该账户与自己或第三人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并从中牟利的
乙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划入自己或他人账户,而后到储蓄所提取自己或他人账户上的现金
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并表示日后归还的
丁是邮政工作人员,他利用其对邮局储蓄资金存放环境的熟悉以及其他邮政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的信任,窃取邮政储蓄资金,数额较大的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64条相关司法解释。
[单选题]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解析: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因此,D项正确。
[单选题]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5天的决定,关某和李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拘留决定明显过轻。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判决变更,并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同时,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约定A银行承兑该汇票,甲公司将汇票金额足额打人其在A银行开立的账户。2013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付款日期为见票后3个月付款。2013年1月15日乙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承兑。2013年1月2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2013年1月30日丙公司持汇票到B银行贴现,B银行审查后予以贴现。2013年4月15日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己未收到甲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付款,B银行向丙公司追索,2013年4月30日丙公司向B银行付款,2013年5月2日同时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追索,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下列哪些关系?()
票据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解析:1.考查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原理。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基于出票行为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汇票的种类、金额等达成协议而产生的关系是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发生的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票据资金关系。
2.考查限制背书的效力。法律依据为《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3.考查追索权的范围。根据《票据法》第70条关于追索金额和费用的规定汇票金额及利息,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都为可追索的范围。
4.考查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间。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是3个月。
5.考查票据权利的抗辩。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各自独立。A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不能以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持票人抗辩。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不能以与收款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收款人的后手抗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目的之一是防止追索金额的扩大,因此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追索款项后,乙公司可以拒绝向丙公司支付追索款项。
[单选题]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人甲在我国某市无经常居住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甲适用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
[多选题]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解析:选项AB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且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本题中,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造成乙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属于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被侵权人乙既可以向生产者甲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丙要求赔偿,并且生产者甲的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据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考查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知,被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不得扩大其适用范围。第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前提。第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即侵权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且多为间接故意。本题中,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但从生产者发现其缺陷并立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来看,生产者、销售者并非明知产品存在此缺陷仍然进行生产、销售的情形,且乙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的伤害也非死亡或者健康等严重受损的情形,故不应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原则,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