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丙国船舶在甲国领海内捕鱼,其通过即为损害甲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题目:甲、乙、丙三国是沿海国,丁国是内陆国,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下列关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B错误,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C正确,捕鱼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D错误,依《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或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查。但也有一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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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下列哪些选项表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都无效
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它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
解析:考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法律效力上、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的不同。因此,C选项、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错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还包括其他多种法律;B项错误,普通法律也拥有逻辑严谨的形式特征。
[单选题]李某多次通过各种手段窃电,市电管局发现后,给予其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撤销判决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属于公安机关,市电管局的拘留处罚显属超越职权,故应予撤销。
[多选题]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乙。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解析:1.围绕信用卡,甲、乙、丙三方主体相互之间建立了特定的法律关系。下面分别分析甲乙、乙丙和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在持卡人甲和乙银行之间,须从两个层次来剖析其法律关系:首先,甲持信用卡在丙百货公司处消费,却由乙银行向丙百货公司付款,就此而言,甲与乙之间形成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即甲委托乙银行对丙百货公司付款;其次,甲需在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了的款项支付给乙银行,故甲与乙银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在乙银行和丙百货公司之间,也需要从两个层次来剖析其法律关系:首先,乙银行委托丙百货公司接受持卡人的消费,丙百货公司有与第三人即本案中的甲订立合同的义务,故乙银行和丙百货公司之间形成了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其次,在丙百货公司履行了对第三人甲的给付之后,丙百货公司有要求乙银行付款的权利。第三,在甲和丙百货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很多考生认为,在2012年3月之前,甲还没有在丙百货公司消费,无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甲在乙银行开设信用卡之初,甲乙丙三方就已经形成了特定的三方法律关系,而在甲与丙百货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甲后续在丙百货公司消费,已进入了买卖合同的履行阶段。
2.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地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免责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承担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本题中,甲在丙百货公司消费,是丙百货公司的债务人。但是,甲乙丙三方约定,该债务由乙银行全部承担,即丙百货公司有权请求乙银行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并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这属于典型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人甲将债务转移给了乙银行,甲彻底地退出了原债务关系,乙银行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如果乙银行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丙百货公司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甲承担债务,只能请求乙银行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甲对乙银行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且,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则新债务人即乙银行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进行抗辩。乙银行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行使抗辩权。
3.因为甲乙之间既存在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还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如果甲不向乙银行支付其在丙百货公司消费的款项,则乙银行有权依据其与甲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丙之间既存在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还款法律关系。如果乙银行不向丙百货公司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则丙百货公司可以依据其与乙银行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4.因为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法律关系,即丙受乙所托,须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如果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丙违反了其对乙负担的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的义务,而非违反其对甲负担的义务。.简言之,甲不是丙所违反义务的当事人。故应由乙银行依据其与丙百货公司之间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向丙百货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5.《合同法》第212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可见,张某并没有向甲交付借款,故借款合同未生效。自然不存在张某违约的问题。
6.甲将抵押铺面房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了登记,乙银行成为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本题中,乙银行可以对抵押物的替换物即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于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毁损的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乙银行还可以基于抵押权向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7.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本题中,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对己主张抵押权。另外,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本题中,抵押权设立在先,庚申请冻结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在后,因此,后者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故,乙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