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均不合法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天天饭店处以罚款
题目: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C选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选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
2.《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D选项正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不须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天天饭店不仅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和工资问题上也有违法行为。
4.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B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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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情况中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检察官任职回避的规定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母亲担任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女儿担任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
解析:《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项。
[多选题]依据法律规定,关于管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最长期限为3年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管制制度。《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B项错误。《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C项正确。《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D项正确。
[单选题]赵某是农贸市场的一个小商贩,在市场里租用了一家门面。后张某认为该门面是他的,二人发生争执。工商局在处理争议时将赵某的营业执照扣缴,导致赵某停业达3个月之久。赵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局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停业造成的损失8000元,门面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6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赵某可以获得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对于停业期间的损失和食品过期的损失则不能得到赔偿
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以在本案中,张某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外的费用得不到赔偿。所以应当选D项。
[单选题]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解析:从题目给出的条件可以得出: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例如,后面的两刀可能仅导致乙皮外伤。同理,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那么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可是,这个结论虽然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理论,却不合理:甲持刀砍了乙四刀,致乙死亡。最终却只成立两个未遂犯罪。这时,我们就应当将后面的杀人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那么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甲必须对乙的死亡负责,但由于我们不能确定这个死亡是甲在杀人犯意支配下进行的,所以甲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就既合乎刑法理论,也合乎人们朴素的公正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