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中央审判机关
题目:清末变法前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之一的刑部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的中央司法机构。清代刑部是中央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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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检察官温某曾因交通事故与曲某发生过纠纷,温某在承办曲某涉嫌入室抢劫一案中没有自行回避,也拒不服从回避决定。下列关于温某纪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
因为温某不是曲某的近亲属,所以无须自行回避
曲某没有资格要求温某回避
对温某违反纪律责任的处分只能是警告和记过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有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情形的规定,检察官温某与本案当事人曲某"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所以温某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利要求他回避。故A选项和B选项入选,D选项排除。《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8条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选项入选。
[多选题]梁某设计了一个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支付页面链接在免费空间站网页上诱骗他人上网,以便窃取上网人员的密码和账号。在一个月的期间内,工商银行客户田某、吴某等人在网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误认为梁某设计的网页为真实的工商银行网上支付网页,并在该页面办理存取款业务。梁某窃取上述人员的账号和密码后,以上述人员的名义进入真实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支付网页,将被害人的存款转入自己的工商银行账号内共计4万余元,挥霍使用,案发后未追回赃款。对梁某的行为,以下认定正确的是:()
梁某表面上是使用了诈骗手段去取得密码,进而获得财物,但对田某等被害人来说,其合法财产的失去并不是其"自愿"交付
梁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梁某是通过骗取的账号和密码,采用秘密手段转移被害人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万余元的赃款被梁某挥霍,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梁某是以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进而支取存款,应当按照盗窃罪定性处罚。
[多选题]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解析: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刑诉解释》第39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而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348条,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进行的规定,而非国籍。因此,C是错误的。
[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该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解析:《公司法》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A当选。《公司法》第95条规定,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需要等于净资产额,只要不高于净资产额即可,所以B当选。根据《公司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C不当选。《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少可以只有2人,所以D当选。
[单选题]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也按照本罪定罪处罚。一般来说,"关系密切"的人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例如夫妻、子女、秘书等。这些人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朋好友。但是,对此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理解。在本案这种特殊情况下,甲虽然不是丁的"亲朋好友",但其同样能够利用其对丁的影响力(其掌握丁的隐私,能够制约丁,使丁不敢不听从)使丁违法办案,从而为甲的请托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AB正确。丁无疑构成徇私枉法罪。甲胁迫丁实施徇私枉法罪,构成该罪的教唆犯。故,选项C正确。甲的行为确实触犯了这两个罪,但是不是"同时触犯"。甲有两个独立的行为--教唆丁徇私枉法、收钱,因此这两个犯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不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故,选项D错误。除了《刑法》第399条以外,其他受贿后又渎职的均需数罪并罚,故,对甲也应当数罪并罚。
[单选题]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解析:股票是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筹集资本为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招募、发售的股权凭证。债券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将其所需要的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据此,股票发行主体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债券的发行主体并没有限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所以A选项错误。股票是一种所有权证书,代表其持有人享有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股权,而债券是一种债权证书,对债券持有人来说,是一种债权的证明。据此,D选项正确。由于股票和债权的性质不同,二者的风险也不同,债券作为债权证书,利息固定,偿还期限固定;而股票的收益则随公司盈利的变动而变动,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持股人才有可能获得公司的盈余分配,所以,债券的偿还顺序明显要优先于股票,其风险相对较小。所以,B选项错误。股票和债券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但是一方面由于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其流通渠道比债券广泛;另一方面股票的转让还可以在股东之间以协议方式进行,因此股票的流通性显然要强于债券的流通性。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
[多选题]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解析: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起诉时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第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原告申请撤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调解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无论是实体权利的处分还是诉讼权利的处分,都应注意两点:(1)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处分权利;(2)当事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权利,而无权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处分权。选项A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预先设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改变预先设定的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涉及对"一事不再理"的理解问题。首先,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其次,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知,申请撤诉后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受理与否应由法院进行判断,一方当事人无权剥夺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因此,选项B约定不得再次起诉的做法错误。选项C涉及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问题。首先,对于普通程序的适用,当事人没有选择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即法律只规定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对普通程序的适用当事人无权选择。其次,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可知,如果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这一做法的目的主要是因为简易程序是出于诉讼经济的目的设置的,不得由当事人随意排除。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涉及拘传适用的问题。首先,拘传是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对特定当事人采取的强制到庭措施。这一强制到庭的措施必须由法院根据法定情形决定是否采用,当事人无权约定。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可知,拘传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选项D"当事人无故缺席"不符合拘传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不得对拘传适用的条件进行约定,选项D错误。
[单选题]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
解析: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但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故A项错误。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进行审查,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故B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在推翻有关裁决和结论时,为了使争端得到有效解决,如果专家组裁决的事实和专家组程序记录中的和争端方无争议的事实比较充分,上诉机构可以继续对双方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决和结论。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