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罪应轻而故意重判为"不直"
题目:秦代"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指:()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律的"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不直"罪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下列关于人大代表罢免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解析:考查地方政府人大代表的罢免。C选项错误,《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D选项错误,《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多选题]下列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立法机关对某刑法法条做出立法解释,增设新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行为,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有危害行为类推为无罪,违背禁止类推原则
某省级立法机关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立法规定"吸毒累计100克以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甲潜入体育彩票摇奖中心对摇奖用彩球做手脚后购买相应彩球后欲图中奖,事发后某法院判处甲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该具体行为规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此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A选项,立法机关拥有修订刑法的权力,故立法解释可以突破原刑法条文的本来含义。B选项,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类推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并不否认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C选项,省级立法机关不具有创设新罪名的权力。D选项,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是抽象的危害行为,并未规定所有具体危害行为,体育彩票也属国家生产经营活动,故对其判刑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单选题]下列人员禁止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是:
法官张某
解析:《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
[单选题]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因此在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存在两个买卖合同,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系缩短给付中的一种。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在选项A中,乙依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得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而甲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丧失,甲属于受到损失的一方;甲的受损和乙的获利均基于同一事实--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时该买卖合同无效,即属于无法律上的根据,乙的获利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A正确。在选项B中,丙依据乙、丙间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丙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而乙依据买卖合同负有交付货物于丙的债务,乙的所有权丧失,乙属于受有损失的一方,乙的受损和丙的获利均基于同一事实--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时该买卖合同无效,即属无法律上的根据,丙的获利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B正确。综合选项A、B,选项D也是正确的。在选项C中,甲将货物交付于乙,甲的所有权丧失,甲属于受到损失的一方,而乙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后,将其转移给丙,丙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此时甲受有损失与丙取得利益非基于同一事实,而是基于两个不同事实,即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两个买卖合同,但是这两个买卖合同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按照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甲的受有损失与丙取得利益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这两个买卖合同无效时,即可认为甲的受损无法律上依据,甲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