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题目:下列不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
解析:一、附延缓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附延缓期限合同(又称停止期限、生效期或始期)、附解除期限合同(又称失效期、终期)的不同(一)前两者属附条件的合同,这所附的条件有如下特点:1、将来的事实;2、发生与否不确定;3、当事人约定且合法。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须待条件成就,亦即一定事实发生时才生效。例:如果我迁居北京,就把房子卖给你。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则于条件成就时失效。例:如果我儿子回来定居,租赁合同就终止。(二)后两者是附期限的合同。这里的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不同于所附的条件(其不一定发生)。附延缓期限的合同指一定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例:我父亲百年之后房子卖给你(注:这不是条件,是期限,只是长短不确定,因为人一定会死。该期限一定会到来)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则于期限届至时失效。例:我父亲百年之后,租赁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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