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题目: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的错误十分明显。《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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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丁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甲还清本息时为止。请回答以下问题:
  • 假设甲并未将债务转让给戊,现甲未对债权人乙履行100万元的到期债务,由于当事人未对乙应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乙应当首先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丙仅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解析:1.本题涉及债务移转与担保责任的承担。甲、戊间的债务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将债务转让给戊以后,若戊不对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乙无权要求甲对已经转让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无权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甲将债务转让给戊,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的书面同意,丙、丁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务转让后,甲以自己的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仍有效,乙对甲之房屋的抵押权不因债务移转而受影响。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2.本题涉及混合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以自已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实现债权。故A选项正确。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行为,均属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抵押权人、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须他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将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3.本题涉及混合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无论是抵押人、质押人还是保证人),其地位是平等的,应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还清债务本息为止或者类似内容的,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 [单选题]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 解析:责任能力是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责任能力,不是结果发生时的责任能力。甲在已满14周岁后就应当为自己的爆炸行为负责,此时,炸弹尚未爆炸,甲负有清除炸弹的义务,甲未清除,这是不作为的犯罪。所以,甲应当对爆炸行为负刑事责任。选项A错误。由于乙在精神正常时仅打算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其是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的,因此不应当追究乙抢走财物的行为。选项B错误。丙在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时,精神是正常的。所以,丙应当为投毒行为负责。选项C正确。戊是自愿陷入醉酒(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这叫"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即使在犯罪时确实丧失了责任能力,戊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

  • [单选题]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 解析:本题考查通缉。《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_圣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因而,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决定,而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选项B、D错误。

  • [多选题]甲、乙为A市东区二无业人员,听说A市西区的王老汉家中藏有祖传古画,于是二人多次在A市东区甲家中密谋,终于形成一套完整的敲诈勒索方案。某日清晨二人前往A市西区王老汉家附近的晨练小花园,拍下了王老汉与一老年妇女貌似亲密的照片,然后将之配上侮辱性话语寄给王老汉。后甲、乙又在A市南区的一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威胁王老汉,声称如不交出古画,就将这些照片广为散布。王老汉无奈,只得按照甲、乙的要求,将古画放在A市北区的一个树洞中。甲、乙二人得画后,将其拿到A市中区的古玩黑市销赃,得款数额巨大,二人遂平分之。本案中的管辖法院应为:()
  • A市东区法院

    A市西区法院

    A市南区法院

    A市北区法院

  • 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问题。《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销赃地等。具体到本题中,A市东区二人制订计划处、A市西区拍照处属于犯罪预备地,A市南区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地,A市北区属于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A市中区属于销赃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准则的有:()
  • 行政法规

  • 解析:考查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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