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在当前中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40名以上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享有相应的提案权 全国人大委员长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2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题目:提出法案是拥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向法定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法案提出之后,法定主体运用审议权决定法案是否应当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下列关于提出或修改法案的论述,不正确的是哪些?()
解析:考查立法程序。B选项错,在当前中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享有相应的提案权。根据《立法法》第26~29条之规定,CD两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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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主体的各种说法,错误的有:()
在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张某负有责任证明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李某贪污一案中,公安机关负有责任证明其具备逮捕的条件
在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负有责任证明其无罪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C项正确。B选项属于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故依法应由检察院侦查部门负责证明其符合逮捕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此处需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况,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即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故A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解析: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法律意识的构成要素有:(1)法律观点,即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认识的主观看法;(2)法律感觉,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感性认识而产生的知觉;(3)法律态度,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有的心理倾向;(4)法律信念,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某种价值观而产生的较为稳定持久的心理确信;(5)法律思想,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选项B中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意思是,"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因此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要用德教的方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们臣服,再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审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重要的法律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选项B正确,当选。选项C中,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体现出人们对诉讼,即打官司这种法律行为的态度,这是人们对打官司这种法律现象的一种心理倾向--讨厌或者尽量避免。这种对法律现象的态度也是法律意识的构成要素,选项C正确。选项D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它根植于我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我国法治现实,对我国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它是在综合反映各种法和法律现象以及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的理性认识,属于法律思想的范畴,自然也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选项D正确。选项A中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属于事实的范畴,不属于意识的范畴,自然也不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单选题]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解析:选项ABC考查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须有债务人侵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4)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主观要件包括:(1)在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恶意为要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要件;(2)在无偿行为,无须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本题中,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享有债权的时间为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由于乙公司对甲公司尚不存在有效债权,因此甲公司在此之前的捐赠行为均谈不上侵害乙公司的债权,故乙公司于此之前不享有撤销权。至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已无力清偿乙公司的债权,但其仍向戊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可认定捐赠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债权,此时乙公司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错误。选项D考查了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虽然赠与行为尚未履行,但因该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甲不享有撤销权。只有在侵害到债权人乙的合法利益时,法律才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据此,选项D错误。
[单选题]某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并依法报最高院复核,最高院在复核该案时做法错误的是:()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或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50条规定,D项错误,不可以直接改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多选题]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解析: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被绑架人绑到手就认定既遂。甲已将幼女乙绑架实现既遂。A项正确。对于帮助犯的认定,只要起到可能的帮助效果就能认定为帮助犯。本案中在盗窃中没有能利用上钥匙取得车子,对于此时共谋的盗窃行为两者已经未遂,而之后乙单独利用其它工具再盗窃属于新的盗窃行为,乙对之后的盗窃负既遂责任,而甲只需要对之前利用工具盗窃的行为负责,定未遂。C项正确。抢夺罪的既遂标准和一般型财产犯罪一样,采取控制者失控说。本案中行为人虽只抢到半条项链,但不影响抢夺罪成立,题干说跑出60余米,意味着财产脱离所有权人控制。B项错误。盗窃罪既遂标准采取取得控制说,在司法考试中,小型物品行为人拿起来私藏即可视为已取得控制。D项错误。
[多选题]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解析: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在反诉中,同~当事人发生了诉讼地位的转换,但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因此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因为~方当事人既是本诉的原告又是反诉的被告;另一方当事人既是反诉的原告,又是本诉的被告,D项认为当事人的同一性会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错误。(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提出的反请求,它本身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论请求被放弃或撤回反诉依然存在,B选项正确。(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但是反诉与本诉在实质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诉,反诉的成立并不必然意味着法院要驳回本诉的诉讼请求,C项认为一旦反诉成立即产生驳回本诉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错误,该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反诉的提出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结合本题,A顶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