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交付的钢材经验收合格后,乙立即付款。甲依约交付钢材,乙验收发现钢材的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根本不能使用。于是,乙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乙公司因急用,只好从丙公司处高价购进同类钢材,为此甲、乙公司引起纠纷。在此案中,乙公司的权利及其行使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BCD
  • 可行使抗辩权

    可行使解除权

    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三种权利可并用

  • 解析:本题涉及抗辩权、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先交钢材、后付款。甲公司交付的钢材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本不能使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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