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中国公民可以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主席

题目: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公民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中国行政首脑(即国家主席)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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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当选条件与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 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立法会主席主持立法会会议,决定开会时间

    立法会主席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20年并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解析:考查基本法中的立法会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第72条。

  • [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温某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温某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 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多选题]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做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伏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请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
  • 在案件核准过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丙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甲、乙的法律适用都正确,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本案?()

  • 核准对甲、乙执行死刑

    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说法正确。 2.本题考查死刑核准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可知,B、D选项正确。 3.本题考查不予核准死刑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可知,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应该选A、B项。

  • [多选题]某市汽配厂和电器厂是该市公交运输公司下属的两个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市公交运输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与上述两家企业分立,脱离隶属关系。2005年,市交通局下达文件,在未征得汽配厂和电器厂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市公交运输公司的申请,并将上述两家公司一起合并入该市另外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对于交通局的行为,以下哪些主体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汽配厂和电器厂

    煤炭运输总公司

    汽配厂和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

  • 解析:《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汽配厂、电器厂是被行政机关合并的非国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则是被行政机关强令兼并的非国有制企业,因此,ABC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而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故D项是错误的。

  • [多选题]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
  • 仅就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来说,国家:()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

  • 解析:1.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国家赔偿法》第15条。 2.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姜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执法行为。姜某身为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随时应制止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违法行为。 3.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开枪射击是姜某正常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行为。题中说"开枪射其右肩即致其死亡"说明姜某使用武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4.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即便从刑法正当防卫的角度讲,正当防卫不适用于姜某这种法律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构不成正当防卫,所以不是刑事赔偿。 5.考查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派出所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A选项涉及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相关规定,盗窃数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情形,甲盗窃的涉案数额只有400余元,远低于1000元的定案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撤销案件,A选项正确。C选项中的诈骗行为,若构成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法院审理认为丙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丙不构成犯罪,而不是上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当选。B、D选项涉及不起诉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种,只有法定不起诉属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他类型的不起诉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B选项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围,不当选。D选项丁的抢劫罪,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选项D项错误,亦不当选。

  • [多选题]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 解析:夏某当然属于第三人,如果不参加诉讼对自己有利的工伤认定有可能被撤销,夏某一定要参加诉讼陈述事实、提供证据。A选项正确。B选项中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不属于书证,错误不选。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6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依据上述(3)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某县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则是建立在虚假证据基础上的,法院以没有相应事实根据为由判决撤销就是正确的,故而D选项正确当选。

  • [多选题]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 解析: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乙未成年,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本题中甲因为夫妻关系具有了法定的扶养义务,不履行此义务导致乙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遗弃罪。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的规定,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的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如果是女孩,不包括奸淫,有该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如果是男童,则包括奸淫行为。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乙的盗窃行为本身就要受到刑事追究,甲夸大其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不符合诬告陷害的本义。C项正确。

  • [单选题]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解析:A项,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走私的物品是淫秽物品。甲没有认识到走私的物品是淫秽物品,所以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在主观上,甲具有走私普通物品的故意;在客观上,虽然甲走私的是淫秽物品,但是淫秽物品具备普通物品的所有要件特征,只是比普通物品多了一个特征也即淫秽性,因此淫秽物品可以评价为普通物品。当甲的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数额后,便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情形类似于,甲误将枪支当作普通财物而盗窃,虽然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但是只要数额较大,便构成盗窃罪。因为甲主观上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同时枪支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A项正确。根据2006年11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以走私弹药罪论处。根据该规定,将弹壳解释为弹药属于扩大解释。因此,B项说法错误。C项,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表明丙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走私枪支罪,二是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且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前罪侵犯的法益是海关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法益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其中一罪无法包容评价另一罪。并且,两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的关系,如走私枪支入境后并不必然都用于出卖,还可以自用,走私枪支也不是非法买卖枪支的必经阶段。所以,两个行为不具有吸收关系,应当数罪并罚。C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因此,对丁的行为应以走私武器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是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需要数罪并罚。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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