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应归依无效 "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 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
题目: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请问,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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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解析:本题考点是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上述解释的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单位犯罪要求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故D选项是不正确的。《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C选项不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
[多选题]2011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一亿元,期限两年,丙公司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时乙银行又与甲公司联系的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丁公司也对这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请回答以下问题:
假设丁公司系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通过单方面出具担保书的形式向乙银行表示丁公司愿意以其全部公司资产就甲公司的该笔贷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收到后未表示异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丁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按照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则该担保无效
如果乙银行知悉丁公司的保证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则丁公司及债务人对丁公司担保无效不承担任何责任
丁公司的担保虽系其法定代表人单方面向乙银行作出,但乙银行未表示异议,故丁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析:1.由于丙公司与丁公司都没有约定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性质,因此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于丙公司与丁公司系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故为共同保证。
2.A选项错误之处在于各共同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D选项错误之处在于任一共同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还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这个份额属于保证人内部的份额,即前面的连带属于对外的连带,此处的份额为内部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份额。这个份额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主债权的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负担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ABD均为错误选项。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9、20条的规定。共同保证人只要没有同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的,即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某一或者全体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根据《公司法》第16条,《担保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只要主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无论是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还是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作出,均需要经过内部的决议程序,否则对外担保无效,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故本题答案为ACD。
[单选题]下列情形下,可以认定出卖人适当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的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大米买卖合同,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将大米运至某仓库,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
解析:《合同法》第60、135条规定,出卖人可以不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标的物,而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A选项中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即完成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所以A正确。《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B选项中商场按照交易习惯应向张某交付发票和使用说明书,因此商场交付电视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适当交付,所以B项错误。C选项中合同约定使用木箱包装,丙公司不使用木箱,而使用纸箱包装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不能认定为适当交付,所以C项错误。D选项中王某与快递公司约定鲜花必须送至杨某手中,快递公司未将鲜花送至杨某手中,而是送至传达室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适当交付,所以D项错误。
[多选题]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以下第(1)~(6)题。
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其中第1项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据此可知,针对拒不履行债务的郭某,法院可以限制其乘坐飞机。选项A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法院应要求其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故选项B正确,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郭某拒绝按照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100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应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选项C正确,应选。《执行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据此可知,被执行人郭某拒不履行义务,则依据申请执行人兴源公司的申请或者被执行人郭某的申请,法院可以对拖欠郭某货款的第三人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选项D正确,应选。注意,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都可提出申请,而不是只有申请执行人才能申请。
[单选题]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A系自然人不属于社会组织,B登记的民政部门级别不够,D不属于在我国设立登记的社会组织。故只有C项正确。
[多选题]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解析:A项正确,一般来说,法官裁判"有规则依规则,没有规则依原则",即法律规则优先,没有法律规则可适用法律原则。B项正确,本案运用了演绎推理,大前提是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C项正确,案件事实是法官推理的小前提。D项错误,法律适用过程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无论依据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裁判,都需提供裁判理由。
[单选题]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解析: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乙将甲杀人的凶器藏匿于自家的地窖中,属于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在外继续生活,逃避法律制裁,构成窝藏罪,B、C的说法是错误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因此,如果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则第三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不成立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