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陈美丽的行为与张兰英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题目:陈美丽与张兰英两家东西相邻,2003年7月中旬,两人因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陈美丽遂怀恨在心,决意报复。2003月20日晚10时许,陈美丽从药店买来一支注射器,再从家中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了一筒甲胺磷农药后,偷偷到张兰英家门前黄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黄瓜中。次日晚,张兰英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黄瓜后,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医院对此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进行救治,张兰英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对陈美丽的行为下列认识正确的有()。

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陈某投放毒品于张某家的瓜棚,针对的仅为张某一人,因此A不符合,排除;由题干陈某“决意报复”,无法推断陈某的意图是危及张某的生命,故B项不选;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院的误诊,陈某与其死亡的关系是间接的因果关系,故排除D,C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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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

  • 解析:本题实际考查《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崔某穿警服,冒充交警的情形,符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崔某的暴力抢劫行为致使害人受重伤,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情节。因崔某持假枪抢劫而不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情形,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也不属于法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情形。

  • [多选题]秦某与唐某合伙开了一家理发店,后因生意不好,入不敷出,秦某认为是对面的理发店抢了他们的生意,于是指使唐某去将对面理发店的理发工具偷来,使其没法做生意。唐某趁夜间撬开对面理发店的锁,正欲行窃时,发现邵某睡在理发店内,遂将邵某强奸。听到外面有警车声,未来得及偷理发工具就仓皇逃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秦某构成盗窃罪未遂

    C、唐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 解析:《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秦某指使唐某去盗窃,唐某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秦某,应当按照盗窃罪来处罚。唐某在实施所教唆的盗窃罪时又实行了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即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秦某对唐某的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选项不正确。再来分析盗窃罪是中止还是未遂。根据著名的弗兰克公式,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自身主观上想停止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是基于外在原因。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己所认为的“能”与“不能”。本案中,唐某听到警车声就仓皇逃走,其停止犯罪是由于外部原因,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秦某的教唆行为已经既遂,但对于其所触犯的盗窃罪而言,唐某的未遂导致盗窃未成显然属于秦某意志意外的原因,因此秦某也是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是AC。

  • [多选题]某公安局巡逻大队人员屠某在夜间巡逻时,看见戴某从一户人家院墙里跳出来,怀疑其为小偷,即把戴某带回到巡逻大队值班室讯问。戴某不承认其有盗窃行为。屠某便命令戴某蹲下不许站起来,直到其交代情况为止。戴某几次忍不住想站起来,都被屠某打倒在地。最后一次戴某被打倒时其头部撞在桌角上,导致严重伤残。屠某的行为不构成以下何种犯罪?
  • A、刑讯逼供罪

    B、暴力取证罪

    C、非法拘禁罪

  • 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取证的行为对象是证人,为的是逼取证人证言,因此,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暴力取证罪。屠某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致戴某严重伤残,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属于转化犯,应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定刑讯逼供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

  • [单选题]甲某见路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私自割下200余米,价值1万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在1998年4月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在1998年8月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构成()
  •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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