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唐承隋制、宋沿唐制,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题目:下列关于唐宋司法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

解析:A项正确,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宋太祖是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而设立的,但刑部依然存在,但地位在审刑院之下,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了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刑部主要负责死刑复核、在押犯的申诉,以及官员的昭雪等事。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行为和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中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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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 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 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请回答第(1)~(3)题。
  • 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 解析:根据《刑法》第316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才构成脱逃罪。甲是被强制戒毒人员,其脱逃行为不构成脱逃罪。选项A错误。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行为包括购买毒品的行为,但这种购买必须是为卖而买的行为。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这种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选项B正确。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但双方谈好是"赊账",所以仍然是买卖行为。那么卖出毒品即为贩卖毒品既遂。故,选项C正确。甲既然不是罪犯,乙收留甲的行为就不构成窝藏罪。选项D错误。

  •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 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选项A、D分别符合第3、5项的规定,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选项A、D当选。选项B中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属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的情况,合议庭采纳有瑕疵的证据是有一定依据的,虽然对证据的认识有偏差,但不是违法审判行为,所以不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了应当追究审判人员责任的情形:"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选项C中,辩护方提出的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是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合议庭应当进行调查、核对,而不应置之不理。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属于违法审判行为导致的错误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不当选。

  • [单选题]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 解析:选项A、B考查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无因管理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在选项A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而非照顾自己,因此在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时,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的人身,此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而乙又委托丁进行临时照看,因此丁的照看行为系基于乙、丁之间的委托合同,而非无法律上的原因,丁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D考查个人劳务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知,个人劳务侵权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具有劳务关系。(2)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损害的时候是执行劳务的行为。注意提供劳务一方某些行为不属于劳务行为的情形:①超越职责行为;②擅自委托行为;③违反禁止行为;④借用机会行为。(3)提供劳务一方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时,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替代责任。本题中,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但是,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替丁承担责任。据此,选项C错误。在选项D中,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据此,选项D错误。

  • [多选题]甲、乙、丙、丁、戊五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肉类加工批发,公司的名称预登记为千惠公司: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形,请回答下列问题。
  • 甲公司诉乙公司请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电视机100台,法院终审判决乙败诉,要求乙在10日内完成交付。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实际错把属于自己公司的电视机予以执行。执行法院对此作出裁定认为执行行为无误,丙公司表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不得执行该100台电视机,则关于该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本案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如果乙公司明确反对丙公司提出的异议,则在本案中应当将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丙公司可以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要求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一并作出判决

  • 解析:1.考查股东出资不足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C错误,其他选项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股东出资不足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为股东未出资的范围。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考查股东资格以及其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A选项错误当选,利害关系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CD正确。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 3.考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 4.考查二审案件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CD正确,AB错误。 5.考查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根据《民诉解释》第42条的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故AD正确,BC错误。 6.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AC错误,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故B错误。 7.考查审判组织,《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故B正确,A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C正确。 8.考查公益诉讼,《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故B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错误;《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D错误。 9.考查案外人异议之诉,《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故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07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故C项正确;《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故D项正确。

  •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出口巴旦木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巴旦木缺货,便改装二级货,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项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下列哪一选项表述是不正确的?
  • 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 解析: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对以下情况免责,简称银行审单中的"四不管"单据;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若单证不符,即可拒绝付款;不管货物。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概不负责;不管买卖合同。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与修改乃至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一概不予考虑;不管买卖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如何。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只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双方、运输行、保险人等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或履约情况概不负责。故A项正确,C项错误。 因美利公司购买三级巴旦木有特殊用途,甲公司所发货为二级,与合同不符,对给美利公司造成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应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 信用证是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故D项正确。

  • [单选题]关于司法公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英国哲学家洛克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决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 解析: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故A项正确。 所谓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构成了英美法上程序公正的因素。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故BD项正确。 近代以来的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jusdieere而不是jusdare;是解决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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