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题目: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适用的原则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治的统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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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解析:《宪法》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因此D正确。
[多选题]约某与王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约某向甲国法院起诉王某并获得胜诉判决。王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约某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
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起诉
解析:A错,《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仅在我国国内有效,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我国法院的判决,B、C正确。D错,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典型的例子是外交豁免;说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是不符合国际法以及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的。
[多选题]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认定其为非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予以公告。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对此事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选项AC正确,BD错误。
[多选题]张某向本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称王某在5年前向自己借款200万元,已经逾期1年不还,王某应诉后欲提起反诉,因为不还钱是因为张某在1年前应该交给自己的一批货质量有问题又拒绝退货,造成自己亏本无力还钱,并且王某还辩称,就算要还钱也应该找不给自己这批货货款的李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如果反诉可以成立,那么反诉本身的诉讼标的是独立的
即使李某可以作为本案第三人,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
解析:诉讼标的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之作出判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应该是借款关系,而不是200万元的现金这一本诉标的物,所以A错误。反诉能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一旦反诉成立,那么这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B正确,C错误。至于第三人,他与本案被告之间是另一段买卖合同关系,其诉讼标的就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况且就本案来看,李某也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他与原被告以及本案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D正确。
[单选题]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解析:A选项考查国家的承认。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国际法实践当中对于国家承认的表示方式大体可以分为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两类。所谓明示的承认是指通过通知、声明等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的承认是通过有关行为来表达承认的意思,通常包括正式建交、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本题中,由于联合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属于默示承认的一种方式,A选项正确。B选项考查国家的继承。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涉及问题十分复杂,一般分为两大类: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其中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本题中,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属于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属于继承范畴,"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错误。C项考查条约登记。条约登记是指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将自己与别国缔结的条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存档及记录,并予以公布。《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第2项规定,条约如不进行登记,条约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援引该条约,但这并不影响条约法律效力。因此,"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在联合国的机构中加以援引,但这并不是该条约的生效要件。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联合国会员国新纳的条件。作为联合国的新纳会员国,一般要符合如下四个条件:(1)是爱好和平的国家;(2)接受宪章规定的义务,愿意并能够履行宪章义务;(3)经安理会推荐,安理会审议通过(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后向大会推荐;(4)经大会2/3多数表决通过。本题D项认为"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显然是不符合新纳会员国条件的,说法错误。
[多选题]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
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解析:A项考查引渡的条件。我国《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因此,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A项正确。B项考查"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同法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B项正确。CD两项考查"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同法第8条第5项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CD两项与法条一致,当选。
[多选题]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36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可知,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选项A表述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上述法条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选项B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不正确。C选项涉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可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而非原审法院作出裁定,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D选项考查缓刑裁定的生效时间。根据《刑诉解释》第45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D选项表述正确。
[多选题]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解析:首先,虽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物权法》属于调整不具有特定身份的普通公民、法人之间物权归属的一般法,而《婚姻法》属于调整具有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物权归属的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婚姻法》的规定应优先于《物权法》的规定得以适用。本题中,虽然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由于此房屋系婚后甲丙共同购得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房屋应当归甲丙共同所有,而非甲的个人房产。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根据《物权法》第95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题中,甲丙基于夫妻关系,共同所有房屋,无论丙是否在甲中风后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丙均有权主张房产份额,据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说明的是,由于共同共有在共有期间,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因此丙主张房产份额时,只能在夫妻共有关系破裂时主张。再次,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丙离家出走达3年,下落不明已届满2年,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但是由于甲丙结婚时,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知,甲乙的子女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无权向法院申请宣告丙失踪,据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知,离婚诉讼不同于普通诉讼,在普通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通常可以不再出庭,但是在离婚这一身份诉讼中,为了让当事人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法律规定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但是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可不再出庭。因此,本题中,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据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