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送风口 送风管道 送风机 吸风口

题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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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 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

  • 解析:A、B项是违反禁止性规范的积极行为,是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C项是积极拐卖儿童行为,是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D项是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属于违反命令性规范的不作为。

  •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 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 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B项中,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C项中,甲的行为也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D项中,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 [单选题]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 解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没有数量限制,但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有数量的要求,这是《刑法》第348条的明确要求,故A项错误。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内的持有型犯罪,其“持有”应作广义理解,并不要求行为人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朋友乙保管时,乙为直接持有,甲为间接持有,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该毒品罪,故B项正确。持有是一种非法的行为状态,只要行为人明知持有的是毒品、假币等违禁品即可,至于该毒品等违禁品所有者是谁等信息,并非本罪的主观认识内容,故C项错误。前面已经阐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关系以及作为一兜底性的罪名的立法宗旨,如果能查明是因贩卖而持有的,则持有本身无需定罪,对行为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即可,故D项错误。

  • [单选题]李甲在家中一直很受宠,但自从其弟弟李乙诞生后,家人似乎更疼爱弟弟。李甲对李乙怀恨在心,认为是其出生导致了李甲在家庭中失宠,于是李甲在自己14岁生日那天买了一瓶可乐,并在可乐中掺入了在自家院里找来的农药,骗李乙喝下,并将李乙反锁在自家的柴房。李乙喝完后,不久就出现四肢抽搐的情况,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最终死在柴房。对于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不构成犯罪

  •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相对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经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从宽处罚年龄阶段。刑事法定年龄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指出,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刑法特别使用“周岁”一词,就是为了限定在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例如,已满14周岁,是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4周岁。如行为人1981年1月1日出生,2005年1月2日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年龄的计算,也与此相同。因此,本题中,李甲因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李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题的答案是D。

  • [单选题]下列哪些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 D、甲教唆乙去放火烧毁一幢房子,乙正欲点火时主人来了,乙迅速逃离

  •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如本题A选项中的情形,甲和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本题B选项中,甲是教唆犯,但乙并没有犯甲教唆之罪,故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C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是教唆罪,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中的情形虽然是犯罪未遂,但甲和乙仍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本题的答案是D。

  • [单选题]甲某见路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私自割下200余米,价值1万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在1998年4月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在1998年8月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构成()
  •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数罪并罚


  • [单选题]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
  • 明知


  • [单选题]某汽车司机驾车在马路上正常行使,突遇一行人违章横穿马路,司机避让不及将行人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任。该司机的行为属于()。
  • 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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