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乙国使馆可以就灿烂公司的违约行为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甲国国有的灿烂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由于使馆认为灿烂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本题灿烂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甲国的国家行为,甲国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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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在很多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惯例的性质?()
它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一国宪政体制范围内的问题
它主要是在一国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
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解析:考查宪法惯例。宪法惯例主要是指宪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的有关国家权力组织等宪政内容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主要体现在一国的政治传统或习惯中,宪法监督机关所作的判例也会成为一国的宪法渊源。但它是宪法判例,而不是宪法惯例,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宪法惯例涉及的是与宪法有关的内容,一般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一国宪政体制范围内的问题。C项表述的是宪法惯例的来源,为正确选项。由于宪法惯例存在于政治习惯或传统中,不能像宪法的内容那样获得强制力,不能被一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所适用,主要是以公众舆论来保证实施,因此,D项表述的内容正确。
[单选题]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但又担心证据不足,于是就先拘留了被告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拘留权
解析:本题考查有拘留权限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拘留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被告人的权力。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解析:选项A是对损害商誉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因此选项A当选。选项B主要是考查考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理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规定,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本题B选项中甲公司通过高薪招聘到乙公司数名高管的行为,既没有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也不存在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当的竞争行为,所以B项不当选。对于C选项,同样可以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予以解答,选项中甲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任何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从谈起,所以C项不当选。D选项主要是对混淆行为的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该选项中,甲厂仿冒乙厂的知名商品,使消费者经仔细辨认才能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其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所描述的混淆行为,所以D选项当选。
[多选题]关于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对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可见,只有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公务员才不得辞职,故A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并不是辞去公职,故B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C项属于上述法条中的第2种情形,故C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85条规定:"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D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故D项正确。
[多选题]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题中A、C、D项是对该法条第1、3、5项的直接考查,A、C、D项正确。关于B项,上述法条第2项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并没有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听证的权力,B项错误。
[多选题]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支付令失效
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解析:本题重点是如何判断债务人的主张是否可以构成债务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解释》第43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的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如果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否构成债务人异议,则取决于债务人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发出法院起诉,则该起诉构成债务人异议;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起诉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结合本题,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受理支付令的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因此,应当认定债务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人异议,该支付令失效,甲公司便不能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由于支付令已经失效,法院实际上并未处理过该争议,此时受理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要求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甲从乙银行贷款2亿元,合同约定,甲从2012年到2016年共向乙银行贷款额度为2亿元,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同年,甲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丙公司为承建该批楼盘,请丁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丙公司租赁了己公司的大型吊车5台(每台价值30万元),由戊公司和庚公司为丙公司的租赁合同作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在楼盘开发过程中,甲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与辛公司、辰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甲又将该套房屋分别与壬和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壬办理了预告登记。因甲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丙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
下列关于壬和癸房屋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壬可以就购买房屋的权利对抗乙、丙的权利
丙的权利只限于所建楼盘
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银行对甲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故A项错误。
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甲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1亿元的抵押权。故B项错误。
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可以转让,当应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故C项正确。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应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2.根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故B项正确。
丙与丁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甲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甲的同意。故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可知,丁的设计方案存在足以影响工程质量的瑕疵的,应当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3.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故A项正确。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保证人不得以此进行抗辩,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项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入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所以戊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首先向债务人丙追偿。对债务人丙不能承担的部分,可要求连带保证人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4.根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可知,无权解除合同,故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知,如果仅就部分租赁物存在瑕疵危机人身安全的,则不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故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故A项正确。
预约具有独立性,甲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而非缔约过失行为。故B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巳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知,因为甲将房屋卖给他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向辛双倍返还订金。故C项正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6.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依照我国司法实践,就抵押权先于预告登记的,应首先保护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购房人的权利,其次保护承包人优先受让权,最后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1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葵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故B项错误。
甲乙设立抵押权时,该楼盘尚未建设,乙的抵押权不涉及所建楼盘。故C项错误。
丙的优先受偿权仅是针对所建工程。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按照我国通行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A选项中,警察将乙送医途中,因车辆故障致使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最终造成死亡结果,这一异常因素的介入已导致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A错误。B选项中,甲的行为致使丙昏倒在路中央,乙即便没有超速行驶也很可能将丙轧死,因此乙的行为不属于异常因素,不能中断甲行为与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C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错误。D选项中,乙的自杀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中断了甲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正确。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