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某省政府本着"为老百姓做实事"的原则,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某省政府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制定了地方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某省政府制定了严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某驻该省的国务院直属企业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题目:以下选项中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16条的规定:(1)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3)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4)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B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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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关于日本"和平宪法"特点的表述准确的是:()
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和平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多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合同订立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
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订立应依法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故A的说法错误。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AD,但根据最新修订的《立法法》,答案应为ACD。《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故A选项正确,当选。《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立法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以发布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故B选项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注意法律规定是"应当"邀请,故选项C正确,当选。《立法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项D即为法条原文,正确,当选。
[多选题]张某故意伤害罪,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害人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3年有期徒刑,赔偿被害人1万元。高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93-95题。
如果在二审期间,张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张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解析:1.根据《高检规则》第14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故本题D项说法错误,在未查明身份或地址的情况下,也可以批准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3条第2项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故A项应当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A项正确,当选。根据该规则第145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2.根据《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项。
3.根据《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起诉。"
[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中,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该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的处理方式正确,但是,该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C项,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D项的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所以,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单选题]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刑法》第388条第2款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另一种情形是斡旋受贿。本案涉及的是第一种。现实生活中,可以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关系错综复杂,如上下级关系及其他制约关系等情形,并不仅限于亲朋好友。AB项正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中,公安局副局长丁对明知是有罪的丙按无罪处理,构成本罪。甲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迫使其徇私枉法,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C项正确。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数罪并罚。D项错误。
[单选题]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解析:仲裁员回避是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员退出仲裁审理程序的一项制度。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员回避后应当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结合本题,AC项认为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错误,B项认为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也错误,因为ABC三项都忽视了仲裁庭在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方面的决定作用。D项说法肯定了仲裁庭的决定作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