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应由甲国承担对乙卫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题目:甲国的一非政府组织租用的航天器在外空过失与乙国的卫星相碰,并造成卫星的损坏,依相关外空责任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根据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论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国家应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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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的依据,否则无效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说明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但是,宪法也是法,它与普通法一样,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无论是形式意义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宪法与法律首先具有共同的基础与特点:①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②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③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④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等。因此,选项AB是正确的。同时,宪法又以其自身的法律特征,表明居于根本法的地位,起着根本法的作用,从而区别于其他普通法律: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一方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另一方面,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一,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我国《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并非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的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尽相同。事实上,在任何国家中,都存在无"宪法依据"的普通法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单选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构成:()
抢劫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抢夺罪的转化犯。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多选题]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都应确立的基本制度有:()
回避制度
告知制度
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B项和D项不是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确立的,要视情况而定。
[多选题]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王小超
吴蕾
吴丽
解析:《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入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单选题]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宣传广告中称其生产的地板是"原装进口的实木地板",而实际上生产的只是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的地板,实际情况与宣传的内容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诋毁商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则是社会对特定商品品质、性能的赞誉,二者都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的广告宣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侵害强化木地板商品声誉的行为,属于诋毁商誉行为。据此,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的行为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称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选项。
[多选题]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
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
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此本题中,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海洋法庭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有三个特点:(1)第三方可以是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和调停方可以对有关活动加以拒绝,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2)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只具有建议或劝告的性质,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各方当事国对此保留完全的自由;(3)斡旋或调停不论成功与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均告终止,不承担监督和担保争端解决方案实施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