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A、特殊情况下,甲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D、乙、丙两位股东可以联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题目: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该公司股东行使对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有()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1)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题中0.7%+0.5%),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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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单选题]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1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承租人乙。不久,乙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解析:(1)选项A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D: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由于出租人甲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将房屋出售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而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在本题中,丙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单选题]我国于()财政年度开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1994年
[单选题]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的是()
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