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题目: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发现生效裁判具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时,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应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甲公司的诉讼法律主体资格因此消灭,丁公司继承了甲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合并前甲公司发生的诉讼,发现有法定的再审事由的,可以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再审。因此,丁公司才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再审,但案外人是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属于第三人的范畴,本案中的丁公司是当事人,而不是案外人,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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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 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 解析: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所在。犯罪得逞时,表现为法益受到侵害,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A选项中,乙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甲时,甲已经实际控制了卡内的50万元钱款。此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乙事后挂失并取回钱款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所犯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A不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如果共犯中一人的行为既遂,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则其他共犯人原则上均成立既遂。B选项中,尽管甲未到达现场,但其事先与乙有共谋,且向乙讲解了犯罪方法,乙的行为既遂则导致甲乙的共同犯罪行为既遂。B不属于犯罪未遂。C选项中,甲虽然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其行为对最终乙盗窃汽车的结果客观上没有原因力。C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中,甲与乙共同杀害丙,甲误以为丙死亡而离开现场,甲乙的共同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构成犯罪未遂。之后乙发现丙未死又持刀杀害丙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不影响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D属于犯罪未遂。应选CD。

  • [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只有存在人的不法侵害时,才可能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中,甲是在扭送罪犯顾某的途中,由于顾某激烈反抗而死死摁住其头部的。顾某"反抗被扭送",这一行为并不是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所以甲针对这一反抗所采取的措施也不是正当防卫。当然,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顾某激烈反抗,甲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顾某的反抗。但是甲这一行为的性质不是正当防卫。考生要理解:"激烈反抗"和"主动不法侵害"是不同的。选项B中,乙驾车追赶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他的车并未撞击齐某的摩托车,齐某是自己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导致自己死亡的。只有防卫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才成立正当防卫。所以,本案中并无损害行为,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选项C和选项D是相同的,即与个人法益无关联的、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范围。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也不是对某个人的"不法侵害",但它违反了公序良俗,仍然对国家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偷越国(边)境也不是对某个人的"不法侵害"。这两个案件侵犯的都是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理论上一般认为:"与个人法益无关联的、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不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范围。"其理由包括:(1)这种侵害一般不具有紧迫性。(2)国家、社会利益本质上不具有正当防卫中的可防卫性。这应当是公民个人防卫权不应或不能涉及的领域。即公民无权对此行使个人防卫权。(3)这种侵害应该由国家来进行防卫。据此判断,选项CD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 [单选题]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 解析:类推解释是解释技巧的一种,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成为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将解释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两者的分类依据不同,当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到司法解释之时,并没有改变其类推解释的性质。A项错误。根据一般国民对汽车范围的理解,大型拖拉机显然不能包含在汽车的范围之内,如果将大型拖拉机解释成汽车,超出了其字面含义。B项正确。刑法中很多场合规定了伪造和变造这两种方式,比如《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和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变造解释成为伪造的一种形式,也有实例,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照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处罚。C项正确。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对传统一般累犯制度的修正,未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了特别再犯。根据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基本原理,第356条相对于第65条的条件更加苛刻,没有时间和罪种上的限制,属于较重的处罚。未成年人不构成第65条的规定,也当然不构成第356、条再犯。D项正确。

  • [多选题]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题中表述均正确。

  • [单选题]何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做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何某的弟弟(律师)担任何某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解析:根据《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根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D项错误。

  • [多选题]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技术监督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 有关乙区技术监督局的查封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此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应有期限限制

    查封行为带有证据保全性质

  • 解析:1.考查行政强制措施。技术监督局采取的封存措施是为了查明情况和进行证据保全,而非强制执行。故是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措施应有期限限制。故ABC的说法正确。封存之后是否采取措施及是否处罚,取决于送检结果和对事实的认定。故D的说法不正确。 2.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 3.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4.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 5.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6.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 7.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

  • [单选题]大山子村选举乡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张三、李四、王五、侯六,其中仅张三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 宣布张三当选,同时以李四、王五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 解析:《选举法》第43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因此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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