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丙厂生产的产品是易燃易爆物品,丙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警示标志,但是没有中文警示说明

题目:以下做法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是: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A选项中甲厂产品没有中文的产品规格和等级,违反了《产品质量法》;B选项中乙厂产品放置不当容易爆炸的情况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所以乙厂的做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C选项中丙厂产品的包装箱上虽然没有中文警示说明,但是有警示标志,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的丁厂只能责令改正,不能处以罚款,所以D选项不正确。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 甲向乙开一枪后致乙重伤,以为乙已死,遂离开。乙爬到公路上欲向他人求助,结果被一汽车轧死。甲构成犯罪未遂

    甲在某医院将乙的2000元钱偷窃后,乙在路旁向人哭诉钱被偷不能为母亲治病,甲即悄悄地将2000元放入乙母的提包内。甲构成犯罪既遂

  • 解析:A项,造成乙死亡的不是杀人行为,故成立未遂。B项,为犯罪既遂后悔罪行为。C项,挪用公款罪是行为犯,成立既遂。D项,偷"五四"式手枪的未遂却是偷"六四"式手枪的既遂,对盗窃"枪支"罪而言属既遂。

  • [多选题]某县一公司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四十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书记莫某汇报,莫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书记万某汇报。万某与莫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真相,并电话告知李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四十余名矿工死亡。对莫某与万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二人是共同犯罪

    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莫某和万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 [多选题]赵某对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了强制拆迁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时,对县政府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 不能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被告不到庭时根本无法质证,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也就成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如此规定也有利于促使被告尊重庭审的价值和法庭的权威;同时被告作为执行公务的机构,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应当有出庭的特殊义务。因此,本题中,在被告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法院认为应当缺席判决时,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 [单选题]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 [多选题]下列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各自特点及相互关系的一些表述,错误的有:()
  • 凡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选择诉讼,可以经由民事诉讼再次解决

    仲裁裁决因当事人选择的自愿性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民事诉讼裁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解析:考查仲裁和诉讼的关系。A项错误,仲裁只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故并不是所有可以由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B项错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性,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可以再行诉讼解决;C项错误,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裁判一样,同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单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建筑企业与乙开发商签署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甲企业承包乙公司的"大都会"项目,甲企业应于2013年3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建设并向乙公司交付房屋,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乙公司应于甲企业交付建筑工程后30天内.给付甲企业建筑工程款3000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 2011年3月5日,甲企业为建设"大都会"项目,从戊企业采购建材一批,要求戊企业按照工程进度将建材运送至建筑工地。2012年3月,因戊企业发生火灾,库存建材损毁大半,导致戊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足量建材至建筑工地,造成甲企业于2013年8月1日才交付房屋。 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5000万元,还款日为2013年7月1日,乙公司用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楼盘为丙银行提供抵押,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丙银行提供保证,由丁公司以自有房屋为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8月1日,乙公司经丙银行同意,将乙公司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移给乙公司的关联公司己,未另行通知其他担保人。 由于楼市不振,乙公司未完成预计销售任务,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银行借款及工程款均无法按期清偿。 2013年9月1日,甲企业为尽快实现资金回流,遂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3年9月10日通知乙公司。 请回答以下问题:
  • 关于甲公司将债权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资产管理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于2013年9月10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 解析:1.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仅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戊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乙并非是建材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2.在建工程抵押不登记不生效力,A选项错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确定,如果建筑物已经建好,则及于全部建筑物,如果尚未完全建好,也应当及于已经建好的建筑物。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丙银行对于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3.《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3年9月1日取得对乙公司的债权。A选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在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前,甲公司就其工程价款债权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专属于承包人的从权利(保护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利益),所以,资产管理公司虽取得了甲企业对乙公司的债权,但不能取得具有专属性的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4.《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银行同意乙公司转让债务,并未取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5.《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A选项、D选项正确。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而,本案中应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甲企业,就乙公司实际损失的数额过分低于违约金承担举证责任,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6.《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B选项正确。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之间的顺次,是优先受偿的位序。只要不存在"无益拍卖"的情况,就不影响处于后顺位的抵押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错误。该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 [多选题]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

    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

  • 解析: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题中条文不属于组织性规范,故A项错误。我国宪法尚不能在司法判决中直接引用,故C项错误。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B项正确。D项表述明显是正确的。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