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中国公民 在外国无居留权

题目: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解析: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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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
  • 甲和乙登记结婚

  • 解析: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前者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后者是在行为主体意志控制下发生的。在本题目所给的选项中,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政府扣押均属于法律事件,而结婚则属于法律行为。

  • [单选题]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 解析:首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可知,本题中,孙某就同一房屋与李某、王某分别签订两份租赁合同,且均有效的前提下,因王某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故应优先确定王某为房屋的承租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据此,选项A、B均是错误的。其次,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可知,由于李某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故其有权要求与出租人孙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C正确的。最后,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对次承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孙某之间并未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无从谈到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

  • [多选题]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分取的利益受偿,也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而强制执行时,合伙人周橘和吴柚可主张优先购买权,ACD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郑桃将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相当于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题干所给信息中合伙协议无相关约定,故郑桃的抵偿行为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且其他合伙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B项错误。

  • [单选题]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关于理性文明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

  • 解析:理性文明执法,确实要求讲究执法方法,但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就必然要求一切权利都在法律的规定下运行,所以检察机关突破法律规制和程序办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可能体现文明执法理念,D项错误。市检察院实行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社会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有效地防止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不文明、不合法的司法行为,更好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A项正确。市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使市检察院的司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得到了社会各是的监督,增强了司法结果的可接受性,人民信任检察院的司法行为,必然会更加信任法治,增强人民对法治的信心,树立司法权威,B项正确。同步录音录像,使检察机关的司法过程能够在阳光下进行,促进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文明,这样就避免了检察机关司法过程中的违法司法行为,保证了办案结果的公正性,使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追诉,而无罪的人不被冤枉,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打击了犯罪,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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