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它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一国宪政体制范围内的问题 它主要是在一国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 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题目:在很多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惯例的性质?()

解析:考查宪法惯例。宪法惯例主要是指宪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的有关国家权力组织等宪政内容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主要体现在一国的政治传统或习惯中,宪法监督机关所作的判例也会成为一国的宪法渊源。但它是宪法判例,而不是宪法惯例,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宪法惯例涉及的是与宪法有关的内容,一般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一国宪政体制范围内的问题。C项表述的是宪法惯例的来源,为正确选项。由于宪法惯例存在于政治习惯或传统中,不能像宪法的内容那样获得强制力,不能被一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所适用,主要是以公众舆论来保证实施,因此,D项表述的内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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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哪项是正确的?()
  • 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 解析:考查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选择D选项。

  • [多选题]下列有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于优先权的规定,正确的有:
  • 优先权是指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某些工业产权申请的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

    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发明专利为12个月,商标为6个月

  • 解析:B项有关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有误,优先权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D项明显不符合优先权的含义,正确的说法应是: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的任何行为而失效,而且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而A、C项符合优先权的含义和内容,故入选。

  • [多选题]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故A项正确。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71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错误。

  • [单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合同纠纷而提请仲裁。案件经仲裁后裁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不服,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 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以选项A错误。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单选题]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 解析:A选项考查刑事诉讼构造的决定因素。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是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刑事诉讼目的所决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构造之间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和方法。因此,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而非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刑事诉讼构造,A选项表述错误。近现代的刑事诉讼构造存在三种类型:职权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和混合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构造是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由法官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职权主义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的主动干预原则,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以查明案件事实方面。选项C表述正确,应当选。不过,职权主义虽能够迅速有效地追究犯罪,但也存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难以达到有效保障的不足。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通过控辩双方的作用和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下,控辩双方通过相互对抗的方式发现案件真实,从而达到追诉犯罪的效果。由此,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并不矛盾,选项D错误。混合式诉讼构造的代表国家为日本和意大利,混合式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和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因素,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积极因素的结果,以折中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之长而避免其短,从而达到既保障人权,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由此,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吸收当事人主义,而非B选项表述的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选项B错误,不当选。

  • [多选题]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

  • 解析:《刑诉解释》第94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选项A中的视听资料存在该条文所列举的第(2)项证据瑕疵,因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A项为应选项。《刑诉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很多考生未对上述条款第(4)项中的"鉴定对象"、"送检材料"及选项B中的"比对样本"的概念作出准确理解,在此试举例加以解释:某案件的侦查活动中,需要对案发现场遗留的一根头发进行DNA检测以判断该头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则该DNA检测的对象为遗留现场的头发,在做检测时,送检材料必须是取自该案发现场的头发,即"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一致性"。判断该头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不仅需要送检材料,还需要比对样本,即直接取自犯罪嫌疑人的头发。只有将案发现场的头发(送检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头发(比对样本)的DNA检验结果作出比对后,才能判断出案发现场的头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在鉴定活动中,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必须具有一致性,而送检材料和比对样本的来源则是不一致的,否则,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为应选项。《高检规则》第199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安部规定》第201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可知,当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可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应排除。所以,选项D中的讯问笔录可作为定案根据。D项不当选。选项C为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当选。

  • [单选题]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 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

  • 解析: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赵律师可以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但该所的钱律师不应当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2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可见,这些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办案费用可以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一个概算,由委托人预付,最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律师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因此,实习律师尚未取得执业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故D项说法错误。

  • [单选题]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 解析: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限是根据法律规定而设定,但委托代理则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因此,A错误。同理,经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可以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6条,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或者说,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但诉讼代理人不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因此,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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