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 (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 (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菜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解析:1.《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其审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案卷材料中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因此,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处理方式错误,正确做法是根据辩护人申请,对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先行当庭调查。 2.本题的法律依据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7~11条。《刑诉解释》第101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3.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本案中,法院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上述条款第(4)项的要求,且未能达到排除合同怀疑的程度。因此,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以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已作了规定。本案中,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何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有的定案证据有些并未查证属实(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现存的何某不在场的证据与"何某实施盗窃"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得不到合理排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得出"何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这一唯一的结论。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从而使证据具备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由案件事实所决定、派生的。犯罪事实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发生,并与一定的人、物等外界环境发生作用,必然会留下相应的印象、痕迹等。这些印象、痕迹有可能在诉讼中以不同方式转化,从而成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对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法院认定不具有关联性是不适当的。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都证明了案发时何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可能实施盗窃行为,直接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它们通过证明案发时何某不在犯罪现场,能够实际起到使何某被指控的盗窃行为不可能发生的证明作用。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