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题目: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A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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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

    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

    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

  • 解析: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定选项A正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选项B正确。《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选项C正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选项D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本题选项看似简单,实则考核考生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主体、使用方式、期限的把握。

  • [多选题]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 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 解析:《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证券公司是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A是《证券法》所允许的,不应当选。《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因此B是被《证券法》禁止的,应当选。第137条第3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所以D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 [单选题]北新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北新公司应至迟于2002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2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2004年12月,北新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利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应对北新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题首先应适用第43条的规定,依C、D项所述办理,而不应适用第25条之规定。又依第25条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故A项叙述也正确。 至于B项,属于针对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与本题情形不合,故为错误,依题干要求可当选。

  • [单选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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