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法官乙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题目:B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储户甲在该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其可以取出的钱远远多于自己账面存款数额。甲一时贪心,从该取款机上多取出数10万元。B银行发现后报案,甲因盗窃罪被起诉。对于该案,法官甲和法官乙有不同的见解。法官甲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法官乙认为,立法者所指盗窃金融机构,应当主要是指盗窃银行金库、运钞车等行为,从取款机超量取款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只是一般的盗窃,不应该适用这一特殊条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法官甲使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法,法官乙使用的则是辩证推理的方法,因此AB项错误。法官甲的解释是文义解释,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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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唐律》和《明律》对谋杀都有明确规定,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唐律》中谋杀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 解析:从《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对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所以,为了对各行为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共同谋杀行为人中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

  • [单选题]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处室在办案过程中接受下级检察院赞助,同时为了添置办公用品,接受案件当事人赞助。关于该处室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该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 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 [单选题]甲(男,17周岁)、乙(男,15周岁)合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外放风,乙进入房内窃取财物,不料乙进入屋内后被一老人发现,老人抓住乙不让其离开,乙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老人杀死,并带窃取的5000元钱离开,后和甲平分,则:()
  •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注意: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单选题]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
  • 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后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

  •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场所问题。《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

  • [单选题]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

  • 解析: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33条可知其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7年以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可知,甲符合上述第1款第2项的情形,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97、498条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知,本题中,由于甲在押,经过甲同意,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但是无权自行与被害方和解,A选项表述错误。由于乙已经死亡,乙的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被告人甲和被害人乙的近亲属,即乙的近亲属可以直接进行和解而非代替乙进行和解,B选项表述错误。D项中甲虽然在押,甲的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中的赔礼道歉等事项仍应由甲本人履行,赔礼道歉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行为,不能由近亲属代为履行,D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诉解释》496条的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可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和解协商,C选项表述正确,应当选。

  • [多选题]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 解析:有效辩护原则是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大纲的新增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因此,有效辩护原则并非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而是体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选项B错误,不当选。(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来说,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很难为被告人提供符合最低标准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D选项正确,当选。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只有切实保证辩护的实质有效,才能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目标。选项A正确,当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是促使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被告权益、维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实质上行使辩护权利的重要途径,选项C正确,当选。

  • [单选题]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 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足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所以,A选项正确,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的一种。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土的变更,领土因五种情形而变更:合并、分立、分离、独立、部分领土转移。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大类:(1)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的继承,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的继承,一般继承。(2)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继承。所以,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有效力,B选项错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规则:(1)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2)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生效的条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尚未在缔约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3)此类登记可由任何一缔约国或联合国依职权进行。一缔约国已进行登记,则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义务。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依职权进行登记后,免除其他所有缔约国的登记义务。(4)条约登记后应发给由秘书长或其代表签署的登记证明。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但显然签订的国际条约效力与在秘书处登记没有关系,只是生效的条约必须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不仅仅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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