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题目: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解析: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其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结合本案,张成功于8月2日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逾期提出,所以其行使管辖异议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项错误。而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正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C正确,D错误。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结合本案,陈佳与黎、张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陈佳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本案的诉讼结果而有所增加或减少,所以陈佳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此,C项正确。 4.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但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结合本案,张成功与黎明丽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张成功与张好帅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该离婚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因此A、D项属于应选项。黎明丽声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张成功对此作出承认,构成自认,B项为非选项。另外,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在本案中,黎明丽基于离婚法律关系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其一,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其二,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三,双方平分存款36万元;其四,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属于对黎明丽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因此,C项也不构成证据制度中的自认。 5.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承认家中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但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属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一,属于法院判决的对象,而不是判决的根据,因此C选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由此,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因此D选项不构成有效的自认,不能成为裁判依据,仅AB项应选。 6.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ABCD均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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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将某古文予以整理注释后出版,乙经甲同意将其译成法语,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乙有权禁止他人再将该古文译成外国文字

  • 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2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因此,A项认为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是正确的,A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B项正确。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C项错误。第54条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也就是说,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并非要求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是等额选举,D项错误。

  • [单选题]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

  • 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故A项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故B、C项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符合该第10条的规定。当选。

  •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

  • 解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行为大致有:(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2)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5)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6)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7)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8)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的;(9)非法发行彩票的;(10)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等。B是非法传销罪。注意,《刑法》将倒卖文物专门规定为其他犯罪,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 [多选题]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

    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 解析:《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慧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A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规定,根据本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B项正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1)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第一,"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第一,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第二,外汇平衡要求,即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第三,出口限制,即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C项属于(1)中第一种情况,因此C项正确;D项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点,D项错误。

  • [单选题]关于对劫持航空器罪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航空器装载完毕且外仓门已经关闭,即使并未起飞,仍属于劫持航空器罪针对的对象

  • 解析:劫持航空器罪应当判处死刑条件包括,即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暴力、威胁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还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故B、C项错误,B项中还包括使航空器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形。C选项不仅包括故意,还包括过失。本罪对象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故D项错误。本罪的行为对象: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自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故A项正确,当选。

  • [多选题]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 解析:按照通常的理解,案件事实是指争议发生或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情况。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所以,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之间循环的过程。A选项中,法官对"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的认定是基于"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的客观事实作出的,对该借条"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是基于《合同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的。这种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循环的过程就是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故A选项正确。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合法行为。例如请律师、签合同等。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原因是"刘某自愿将开销费转为借款并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形成。因此,出具借条的行为是本案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形成的案件事实之一,B选项正确。任何诉讼均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为其前提。本案中,法官认定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刘某自愿将开销费转为借款并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而不是基于法律事件,本案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而不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故D选项错误。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和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被区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本案中,借款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而由此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诉讼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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