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张三出资存在瑕疵,李四明知该出资瑕疵而受让股权。此时,公司现有资产无法清偿债权人胡六时,债权人可请求李四和张三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将该股权转让给王二,王二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规则获得股权 如果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李四无法受让该股权,李四可向张三主张违约责任
题目: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张三将股权转让给李四,关于该股权转让及相关问题,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股东资格确认。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受让人与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D选项正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李四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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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华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遂在2013年12月1日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到2030年的决议。会议中作为创始股东的甲、乙欲分配公司剩余的大笔财产后隐退,故坚决反对。但股东会最后还是通过了该决议。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甲乙有权要求按照公司减少分配剩余财产的价值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解析:考查公司解散和股份回购请求权。A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0条第1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表决的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故正确。B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选项说法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错误。因为法律并未对回购股权的价格参照作出规定,而且若公司存续,甲乙仍为该公司的股东。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74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单选题]关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表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析: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界定。A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的规定。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该条未规定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
[单选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解析:考查股东资格与股权的行使。《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未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不得依照股东名册行使权力。
[多选题]在刘、关、张三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活动中,欲设定担保,请判断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公司股东会对为张提供担保的事情进行表决,此时张须回避该表决,则刘、关二人都需同意,方可作出为张提供担保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关提供担保
解析:考查公司担保的基本规则。《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张为股东,为张提供担保,张须回避,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A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A正确。董事会可以作为担保的决议机关,故B正确。甲公司是刘设立的一人公司,为独立的法人,虽然与刘有关系,但属于另外的公司,适用一般规定即可,不必一定要求股东会决议。故C错误。D也是相同的原理,适用一般规定即可,故D也是错误的。
[多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