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
题目: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票据法》第83条第1款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据此,一般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让。《票据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据此,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现金支票不得用于转账,故A项错误。《票据法》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据此,B项正确。要求票据基础关系的真实性是我国《票据法》的基本理念,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此之谓也。《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据此,C项正确。《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据此,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并不会导致支票无效。《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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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由此可知,AB选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2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
[单选题]个体户赵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并留下两女、一男。大女儿3岁时由大伯父领养;二女儿结婚,嫁在外省。赵某去世后,大女儿、二女儿都主张继承权;张某自称是赵某的非婚生子女,以我国承认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为由,也要求继承遗产。而赵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只有自己才享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书面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继承诉讼中涉及遗产分割的部分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的范围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类型。
[多选题]下列关于决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法院作出决定是基于在审判民事案件中的处分权
决定是法院就诉讼问题及关系诉讼的问题作出的断定
所有的决定都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考查决定的内容和效力。D项错误,有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多选题]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有:()
甲的货物存在丙的仓库,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由丙直接将甲应付的货物交给乙
甲向乙订购一批机器,甲指定乙将这批机器交付丙厂
解析: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问题。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该第三人不是债务主体,而是履行主体。本题C选项不存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问题,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履行主体为债务人本身。本题D选项中,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其本身的法定义务,不为代为履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单选题]2012年发生的"表叔"、"房叔"事件引起社会网络反腐风暴,关于网络反腐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网络反腐本质上是公民在互联网新兴媒体上行使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的宪法权利
解析:公民对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现象等方面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表现形式。同时,《宪法》也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本案中通过网络反腐报道了"表叔"、"房叔"等现象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的监督权,是正当表达意愿的形式,故只有B项正确。A、C项与事实不符,错误。网络反腐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程度,故D项错误,不当选。
[单选题]一家主要开采铅锌的国有矿山企业勘探出附近矿区有丰富铜矿,计划开发,但在开发之前须办理法律规定的采矿许可手续。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有关铜矿的采矿登记手续,市国土房管局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
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法并依申请作出的,赋予了该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
解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本题中采矿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该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与国土房管局没有隶属关系,两者之间不是行政内部审批关系。故AB项的说法都不正确。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社会危害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组织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因此,D项显然不正确。
[单选题]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