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题目:下列有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A选项存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国务院下达,D选项错在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法》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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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丹麦乙公司,付款地在英国,乙公司职员于新加坡转机时将汇票遗失,乙公司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应适用哪国法律?
  • 英国

  • 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

  • [单选题]甲、乙乘坐的轮船在海上遇难,甲、乙二人一同游向同一块木板。甲首先抓住木板后,发现只能承重一人,于是在乙伸手拉木板时将乙推开,致乙死亡。对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构成避险过当

  • 解析:本题考查对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的理解。甲在自己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之时做出的行为属于不得已而为之,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属于避险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的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多选题]孙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如果甲企业清算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甲企业清算结束后,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乙公司对孙某的债权受到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为5年,自乙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成立之日起算

  • 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即使债权人应申报债权而未申报,原投资人也应在5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年期限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起算,不是从债权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发生日起算。

  • [单选题]以下是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向中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 合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而不是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更科学。由此可知,虽然AD选项中的事项都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是后半部分的表述不正确,所以两个选项不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名称属于章程规定事项,修改企业名称即要修改企业章程,因此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产品销售方式是合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不是合营企业章程的内容,因此修改产品销售方式不必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C选项不正确。

  • [多选题]关于破产清偿顺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先清偿欠缴的税款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先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 解析:本题考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多选题]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 3.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 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 [单选题]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 解析:毁灭证据包括妨碍证据显现、降低证据价值的各种行为。其不限于从物理上直接毁灭证据。隐藏证据、消除凶器上的指纹都是毁灭证据的行为。乙明知甲杀了人还帮助其隐藏凶器,其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选项A错误。乙明知甲杀了人,仍然向其汇款,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是窝藏行为,成立窝藏罪。选项B错误。选项A、B错误,选项C当然错误。甲作为杀人犯,其隐匿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 [多选题]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乙公司为保证人。1年后,甲公司因扩大市场需要资金周转,遂与该银行协商,将借款金额增加到2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到2年,甲公司和银行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未予答复。后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乙公司对原合同的10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对增加的10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C项正确,A、B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可知,乙公司对新增的贷款并不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 [单选题]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 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 解析:本题中,甲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实际行驶里程8万公里,却标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的汽车,以高于市价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乙。依《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依《合同法》第54条第2、3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此可知本题中乙可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故A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撤销合同,依《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D选项正确;如果乙不撤销合同,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B选项正确。依《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乙对标的物的质量有错误认识,但重大误解的发生原因是民事主体基于本人主观上的过失而产生的错误认识,而非受对方欺诈所致,故本题中乙不构成重大误解。而且,即便构成重大误解,依《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非可以直接致函对方请求撤销合同,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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