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题目: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解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三)》)第15条,法律并不一味禁止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只有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又不能补足出资的情形下,发起人和第三人才对因抽回出资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第三人和发起人关于代垫出资的约定并不当然属于抽逃出资行为,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高才和艾瑟的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C选项正确。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食材买卖合同无效,B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4条第2款,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题中高才应在1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2.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5条,李一是实际出资人,李三是名义股东,他们之间的约定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约定有效,A选项正确。虽然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但是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是名义股东,而不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直接以自己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只能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能要求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离婚时其配偶当然不能要求分割股权,C选项错误。
3.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6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6条第2款,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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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
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
解析:依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A选项称"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是不正确的表述。B选项称"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是正确的表述。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C选项称"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是正确的表述。对于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地面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或给该航空器发布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侵犯。但地面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D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某法官从事了9年的经济审判工作,欲遂申请担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该市仲裁委员会不能聘任赵法官担任仲裁员
赵法官不可以兼任仲裁员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曾经担任8年以上审判员的人员往往具有审理与裁判案件的丰富经验与技巧,受聘为仲裁员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因此现职审判员不得兼任仲裁员。
[多选题]甲公司出售一批机器设备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总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请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因甲公司不予以配合,故一直无法进行检验。在收到货物三年后,乙公司终于有条件在甲公司不参与的情况下对该机器进行全面检测,但发现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并通知甲公司,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该机器设备视为符合约定
乙公司未能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对此不承担货物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
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检验期间经过为由翻悔
解析:1.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明文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只超出了25%,故违约金合理且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后半段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A,其他均为错误选项。
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入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质保金作为一项违约责任,其属于对相对方的救济,如果对方明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属于自甘冒险,质保金应当支付。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BC。
3.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下,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A选项错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如果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卖人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D。
4.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入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由此可知,ABCD均不属于试用买卖。
5.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已经超过了两年才将货物不符的情形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此时已无需承担所供货物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即该机器设备视为符合约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以上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多选题]关于商标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第一审商标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在2014年5月1日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B选项正确,A项显然错误。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因此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