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题目: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两个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腹部疼痛难忍,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万元。事后,某甲分30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下列选项中,对甲、乙的定性正确的是:()
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多选题]已满18周岁的甲出钱叫未满16周岁的乙替他把5千克海洛因从境外非法带到境内。甲的行为()
是走私毒品罪的间接实行犯
与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刑法》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他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被教唆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那么就只能教唆他们犯法定的8种犯罪;如果利用他们实施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则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