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诈骗罪

题目:A家祖传房屋的墙体内有3根金条,但是A对此并不知情。某日,A家安装空调,工人B在墙上打孔时发现该财物,即偷偷将其装入自己的口袋带走。B构成()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科技公司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公司董事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该公司已涉嫌构成逃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不久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该公司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 受贿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解析: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次,乙对于明知涉嫌犯罪的偷税案件以罚代刑,并最终更改数额,隐瞒事实而不移交司法机关,该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上述分析,对此应数罪并罚。

  • [多选题]甲杀害乙后将乙尸解并包装好,骗外地打工者丙说袋里装的是毒品,因害怕被查获,让其从A县运到B县扔进某条河中,并付给其1000元钱。丙将包裹运送到B县后,瞬间萌发不扔而是自己将这袋毒品卖掉的想法,遂将该包裹寄存在一位朋友家。后尸体腐烂案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B、丙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解析:如果丙知道包裹里装的是尸体,仍帮助甲运输,则构成《刑法》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在丙认为包裹里装的是毒品的情况下帮助甲运输,而实际上运输的却是尸体,出现了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形。犯罪的构成需要主客观相统一,既不能仅仅按照主观方面来定罪,又不能纯粹按照客观方面来定罪,而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丙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注意,这里是运输毒品的故意,而不是贩卖毒品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客观上也实施了运输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运输毒品罪。同样,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丙后来产生卖掉“毒品”的意图,但并未开始进行任何贩卖活动,况且,甲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了,不可以再对该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处罚,否则就是一行为二罚,违背现代刑法原理。故本题应选BCD。

  • [单选题]若石某被抓获后在被刑事拘留期间伙同犯罪嫌疑人施某逃跑,逃跑过程中打伤了监管人员(致其重伤),但最终未逃跑成功。二人构成
  • D、脱逃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处罚

  • 解析:《刑法》第316条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17条第2款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脱逃的方法很多,有秘密逃跑的,有公开逃跑的,有使用暴力逃跑的,有未使用暴力逃跑的,等等。该罪的犯罪结果是破坏监管秩序。注意,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逃跑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在认定本罪时应当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脱逃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应按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定为数罪。因此,本题应选D。

  • [单选题]白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黄某和蓝某,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白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黄某和蓝某表示同意。等到黄某和蓝某值班的时候,白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黄某和蓝某,要黄某和蓝某交出钱来。黄某和蓝某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交给白某。后白某、黄某和蓝某各分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贪污罪

  • 解析:《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不同于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贪污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诈骗罪和抢劫罪都没有这个要求。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罪是一个身份犯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黄某和蓝某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资金,已经构成了贪污罪,白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黄某和蓝某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即构成贪污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 [多选题]雷某和蒋某在北京租赁了一个公共网站,以竞猜亚洲冠军杯赛的结果为内容,招揽大批球迷参与赌球,雷某和蒋某在比赛开始前给予亚冠执法裁判20万元好处费,让其偏袒一方。参与赌球的球迷中有施某、张某二人是长期依赖赌球为生活资金来源的人,廖某了解雷某和蒋某的行为内情,招集了众多京外球迷参与赌球。对于这段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雷某和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D、雷某、蒋某、施某、张某、廖某都构成赌博犯罪

  • 解析:经过《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过的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规定了赌博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主体是“赌头”、“赌棍”。所以施某、张某、廖某构成赌博罪,廖某是聚众赌博者而施某、张某是以赌博为业者。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雷某和蒋某是开设赌场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所以BD正确。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赌博场所既包括较为常见的进行赌博活动的固定或者不固定、常设或者不常设的场所,也包括近年来出现的在网络上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

  • [单选题]青海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罗京,违反国家规定,在某重要水源河流的源头擅自批准进行个体采金活动,导致炼金过程中有毒废物CO进入水中,使下游村房人群发生明显的中毒症状,并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罗京的行为()。
  • 构成了渎职罪中的环境监管失职罪

  • 解析:刑法第338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罗某的行为主要体现为监管失职,其并没有从事污染活动。选项A错误。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可知陈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选项B正确。选项C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应为而不为,选项D成立的主体条件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选项C、D明显不正确。选项B正确。

  • [单选题]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内,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 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 解析:张某出于杀害李某的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认识错误而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选项B不正确。张某的行为并非不能预见原因所致,选项B不正确。C选项的主观条件与题目不符,不正确。由题目可知,张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李某的现实危险,因此,选项D不正确。

  • [单选题]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 两名


  • 推荐下载科目: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题库 管辖题库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题库 行政复议题库 刑罚概说题库 强制措施题库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题库 行政诉讼概述题库 犯罪概说题库 刑法题库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