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C、非法经营罪
题目:金某不懂法律,私自成立“安安保险公司”,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竟络绎不绝,金某因此而收取了近100万元的保费。投保人发生险损时,金某也会理赔。金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解析:《刑法》19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由此可以看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题中金某不具备这个主体资格,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见,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金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以上五种情形,因为金某并非乙“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订立非法合同并未意图不付出任何对价,这从金某也进行理赔中可以看出。所以,金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增加此项)(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金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三)项情形,因此,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显然,金某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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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自首
解析:本案中甲盗窃自行车的行为并构成犯罪,此时被行政拘留,其身份并非犯罪嫌疑人,故此其主动交待自己盗窃丙摩托车的行为属于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应作为一般自首论处。
[单选题]假定甲出生于1992年10月15日(仅限本题),因其父母忙于做生意,对其疏于管教,致使其从小就养成了偷盗恶习。在2003年11月25日,甲曾钻进一问商店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两千余元;2007年8月10日,又曾在另一家商店盗窃价值人民币一千余元的财物;2008年10月15日晚,甲和几个同学一起过生日时,又趁旁边桌子一男子喝醉之机,将男子放在桌上的皮包拿走,窃得手机一部,价值两千余元,现金一千余元。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不构成犯罪
解析:甲在实施这三次偷盗行为的时候都未满16周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单选题]李甲在家中一直很受宠,但自从其弟弟李乙诞生后,家人似乎更疼爱弟弟。李甲对李乙怀恨在心,认为是其出生导致了李甲在家庭中失宠,于是李甲在自己14岁生日那天买了一瓶可乐,并在可乐中掺入了在自家院里找来的农药,骗李乙喝下,并将李乙反锁在自家的柴房。李乙喝完后,不久就出现四肢抽搐的情况,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最终死在柴房。对于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不构成犯罪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相对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经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从宽处罚年龄阶段。刑事法定年龄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指出,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刑法特别使用“周岁”一词,就是为了限定在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例如,已满14周岁,是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4周岁。如行为人1981年1月1日出生,2005年1月2日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年龄的计算,也与此相同。因此,本题中,李甲因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李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题的答案是D。
[单选题]甲因盗窃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2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发现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则对甲应
A、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一般的理解,对于新罪强调的是实施该罪的时间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即只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的,就应撤销缓刑,而对其发现时间并未作限定。对于漏罪,刑法强调的是其发现时间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不符合累犯的条件。因此,本题答案是A。
[单选题]有关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A选项不正确,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是监狱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因此,B选项不正确。《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是从假释之日而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故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答案是D。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累犯的有()
甲犯1991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被假释,1999年犯强奸罪,应处8年有期徒刑
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9年刑满释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丙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1999年7月刑满释放,又于2002年5月犯抢劫罪,并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丁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犯故意杀人罪
[单选题]曹某1989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1年8月释放。1996年6月,因酒开车,轧死一路人,对此案应如何认识()。
曹某未构成累犯
解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适用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本题中对曹某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情形。一般累犯的前后两罪都需为故意犯罪。题目中曹某1996年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不适用累犯规定。选项C正确。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钱深夜潜入室内欲行强奸,意外发现被害人是其同学,遂放弃离开
李投毒至同事水杯,同事中毒后,李将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
[多选题]间接故意能发生在()情形中。
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