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题目: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考查的是什么叫做"有理由相信"。实践中,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均为有效,因此这一点足以令温某"有理由相信"。由于授权委托书系加盖合同专用章,因此温某并不需要向甲公司核实即构成"有理由相信"。但是,如果如C项所言,那么吴某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如D项所言,则吴某是代理权已经终止。这两种情形不可能构成温某的"有理由相信",因此本题选C、D。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背书无效的有:()
  • 转让一部分票据金额的背书

    将票据金额转让给两个被背书人的背书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

  • 解析:考查票据背书的规则。《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根据《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48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

  • [多选题]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 解析:《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保险单尽管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为填写,但是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行为使合同成立,A正确。本案中张某代替公司去找李某收租金,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尽管其收取租金的方式可能不是很合理,但是没有违法,B正确。保险公司不得适用《保险法》第45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款免责。D项中张某的死亡是由于第三人李某的故意杀害行为所致,所以跟张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得适用《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综上,BD正确。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本题中的张某本身没有受到不法侵害,C项表述其"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是不正确的,C表述错误。

  • [多选题]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拾到的银行卡具有存取现金等功能,属于信用卡的范畴,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A是正确的;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予以阻止,与甲并无意思联络,因此不承担责任,B是正确的;乙最初在主观上没有与甲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甲再次取款并将钱款交给乙时,乙予以接受,此时乙的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与甲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乙应对形成共同意思联络后甲支取的1.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因此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

  • [单选题]因关某以刻划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关某申请复议,并向该局提出申请、交纳保证金后,该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关某

  • 解析:本题中关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关某以刻划方式损坏国家文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条的第1项情形,因此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关某损坏文物只是造成财产损坏,并未妨害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关某的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A选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由此可知,只有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本案中对关某的罚款是500元,未达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听证限额。因此,公安机关无需告知关某有权申请听证,关某也无权申请听证。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关某既可以向公安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公安局申请复议。而不是只能向公安局申请复议。故C选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由此可知,如果公安分局撤销对关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关某。故D选项正确。

  • [多选题]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

    保函被担保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

  • 解析:见索即付保证是国际融资担保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且债权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方式。因此,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C项说法正确。保函被担保人(在本题中为乙国工程的所有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D项说法正确。在见索即付保证中,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保证人就应当立即履行支付义务,不得以申请人根据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也不关心对客观事实的调查,如委托人在履行基础合同中违约的事实,或受益人由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等。本题中丙银行为保证人,不得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的原因不履行保函义务,也不需要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的说法,A项和B项说法错误。

  • [单选题]甲早年丧偶,育有三子乙丙丁,其中乙和丙与甲有血缘关系,丁为养子,甲由三子轮流照顾。丁成年后,将病人膏肓的生父接到自己家中照顾,直至生父去世。甲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财产平均分割,每人3万。后乙因车祸逝世,甲因悲痛病发在也相继去世。乙在逝世前与戊缔结婚姻关系,并育有1子庚,戊在乙死后,没有再照顾过甲。就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丁有权利继承生父的遗产

  •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并没有在乙死后尽到赡养义务,故C项错误。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为继承,故本案中庚对甲的财产不发生代位继承。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