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下列不属于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的是()。
解析:本题比较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物权的理解。承包经营权人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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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根据这些客观事实与主体的意志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称为自然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以及那些引起损害的各种自然现象;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租赁、运输、保管、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在本题中,A项日出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D项属于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备课、恋爱行为都不足以从法律上约束行为人,故也非法律事实。只有C项赠与,作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赠与,即可产生法律关系,赠与人受其赠与承诺的约束,受赠人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故赠与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即只有C项符合题干要求。
[单选题]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解析:所谓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成就。在本题中,即年底设备有富余。所谓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待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效力,即年底设备有富余,双方约定的租赁才发生效力。附肯定条件和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相结合,即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