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名称
题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解析:企业法人的人身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 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的法人的成立而存在。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 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 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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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下列情况哪些属于限制流通物()。
A.土地
D.金银
D.武器、弹药
[单选题]保证人在()承担责任。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
[单选题]自然人参与合伙关系,不可以用()出资。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的出资。由于合伙没有公司的严格性,所以在出资方面也比较随意,一般没有较大的限制。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技术、劳务作为投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自然人无权处分。
[单选题]甲在家具店看到一款样式很新颖的沙发,要价4000元,但未带够钱,于是其与家具店老板商定,先付2000元,让该店给他留下沙发,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并取走沙发。孰料当晚家具店发生盗窃案,该沙发被盗。本案应如何处理?()
A.应由家具店承担风险,退回甲2000元B.应由双方分担风险。C.应由甲承担风险D.双方均不应承担风险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风险承担。对这类问题,应该首先分析双方是否有约定,没有的一般以交付为分界线。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周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的“352”号红木家具一套。双方达成协议: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订金4000元,甲公司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双方在“352”号家具上作了标记。当晚,家具城失火,该套家具被焚。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352”号红木家具没有交付给周某,甲公司仍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公司也应负担家具灭失的风险。A、C、D三项均违背了合同法14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