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题目:下列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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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为一富商,乙为甲之子,为谋得甲之财产,乙多方虐待甲,甲宣布断绝与乙的关系,并立下字据,剥夺乙的继承权。甲年老之后,乙幡然悔悟,对甲多尽孝道,甲原谅了乙的行为。对于乙的继承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乙因虐待甲当然丧失继承人资格,无须任何程序
乙因甲宣布断绝关系而当然丧失继承权
乙因甲立下字据,剥夺其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
解析:对于虐待被继承人而剥夺继承人资格的,应经人民法院判决。A选项错误。在我国,宣布断绝父子关系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B选项错误。甲立下字据不成为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定理由。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继承人的行为可导致其继承权恢复。恢复继承权无须法院判决。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单选题]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本题中,若被告所在国为《海牙公约》缔约国,则应适用《海牙公约》的规定,若非缔约国,可以按照双方其他司法协助协定办理。A项"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的说法有一定片面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第6项规定可知,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因此B项"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可知,所谓外交途径送达,是指在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定,也未共同加入有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按照互惠原则,可以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文书,送交我国的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关,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该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不能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直接进行送达。C项表述错误。根据上述第7项规定可知,电子邮件方式也是可以选择的送达方式之一,D项正确。注意电子邮件送达不同于邮寄送达,不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但是必须要能够"确认收悉"。
[多选题]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医疗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残疾赔偿金
解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对"改变"采用了广义界定的方式,其中第(2)项与本题直接相关,它需要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对定性产生影响。而本题出现的情形恰恰同时满足了这两个要求: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复议机关适用的《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原具体行政行为对药厂违法行为的定性为"违法生产药品",而复议机关的定性为"生产劣药",定性完全不同。瞎此,本题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本题出现的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选项AB的说法因被告确定有误而被首先排除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题中的被告为县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
2.行政诉讼旨在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制度的安排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而裁判进行(《行政诉讼法》第5、54条),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选项B正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要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选项C错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选项D正确。
3.本题中的罚款为行政处罚,毫无争议,是交通局对张某无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在处罚之前,交通局扣留了张某的驾驶证和车载货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专门界定,据此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预防性和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二是临时性和中间性。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扣留了张某的驾驶证和车载货物,皆符合其特点。选项AB正确。为了保证罚款的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此为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目的不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而在于让罚款决定得以实现。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廖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第(2)项规定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选项ABC皆在此范围之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只有造成当事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才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故,选项D不在国家赔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