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信用贷款

题目:王某是甲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王某的丈夫李某在乙公司任总经理,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商业银行关系人的贷款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0条。题中乙公司和甲银行构成关系人,故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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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选项能够体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解析: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

  • [多选题]甲乙均为张村村民,张村的土地紧挨着浏河,在浏河的边上是甲的承包地,紧挨着甲承包地的是乙的承包地。乙为了高效利用浏河之水,欲利用甲的承包地设立引水地役权。后甲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与丙。乙因地役权费用与丙发生争议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 对于乙丙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如引水渠未建,丙有权阻止乙建设

    如引水渠已建成,合同未约定后续报酬的缴纳,乙应将报酬交付给丙

  • 解析:1.地役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其设立以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仅有对抗效力。地役权的设立应与用益物权人签订合同,并取得用益物权人的同意。本题正确选项为AD。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取得发包人同意,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而非生效效力。本题正确选项为C。 3.甲乙的地役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引水渠未建成时,丙有权阻止乙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权利,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地役权合同的解除必须经两次合理催告。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单选题]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

  • 解析:《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 [多选题]甲公司出售一批机器设备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总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请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有下列内容的,乙公司不得主张双方买卖属于试用买卖:()

  • 该机器设备经过试用或检验符合一定要求,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

    该机器设备经第三方丙公司试用认可后,买受人应购买标的物的

    乙公司在一年内可以调换该机器设备的

    乙公司在一年内可以退还机器设备的

  • 解析:1.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明文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只超出了25%,故违约金合理且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后半段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A,其他均为错误选项。 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入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质保金作为一项违约责任,其属于对相对方的救济,如果对方明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属于自甘冒险,质保金应当支付。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BC。 3.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下,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A选项错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如果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卖人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D。 4.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入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由此可知,ABCD均不属于试用买卖。 5.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已经超过了两年才将货物不符的情形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此时已无需承担所供货物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即该机器设备视为符合约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以上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 [多选题]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有多人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有权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均有权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和未提异议的人之间,可能会有新的诉讼发生

  • 解析:《民诉解释》第511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故ABC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12条,D项正确。

  • [单选题]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

  • 解析:战国时期,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了变法改革,全面贯彻"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以实现富国强兵之目的。其中"明法重刑"表现为:"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并进行刑制改革,如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宫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由于过于野蛮,曾在汉文帝时期被废除,后因作为减死之刑在汉景帝时期恢复,于南北朝时期正式被废除。鞭刑与杖刑起源于北魏时期。而唐律承用隋《开皇律》所确定的五刑,为笞、杖、徒、流、死,无鞭刑。故C选项认为"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不正确,当选。《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专门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内容上均有很大不同。体例上,它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原则上,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内容上,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和从刑(剥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 [多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关于执法为民,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性执法、文明执法,冷静处置各种复杂问题

    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减轻当事人负担

    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

  • 解析:所谓执法为民,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关于A选项,执法为民理念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立场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执法为民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C选项前半句错误,后半句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执法为民理念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执政为民,就是要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过程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步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D选项正确,当选。

  • [多选题]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些选项是属于变通规定?
  •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 解析:宋承唐律,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代《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A项、B项、C项均为离婚或改嫁方面的变通规定。但是有关"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的内容,为宋代继承方面的规范,与离婚无涉。故D项不属于变通规定,属于干扰项。本题正确答案是A、B、C项。

  • [多选题]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 解析:根据题意,甲给丙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丙对甲享有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后,因丙不断向甲索赔,导致诉讼时效数次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2年。甲同意赔款,又将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因此,丙对甲享有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过。故A错误。甲同意赔款后,丁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甲对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过,故保证人丁不得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故BC错误。《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险,故丙对乙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题中,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故D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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