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题目: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制。自事理而言,公司投资者(股东)与公司经营层可以分开,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经理并非罕见,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更是常态。所以,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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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张某故意伤害罪,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害人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3年有期徒刑,赔偿被害人1万元。高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93-95题。
根据题目提供的材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
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
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解析:1.根据《高检规则》第14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故本题D项说法错误,在未查明身份或地址的情况下,也可以批准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3条第2项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故A项应当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A项正确,当选。根据该规则第145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2.根据《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项。
3.根据《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起诉。"
[多选题]关于反诉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反诉既可以由被告提出,也可以由原告提出
只要被告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都是反诉
如果本诉适用普通程序,而反诉适用特别程序,则反诉不成立
解析:考查反诉的理论知识,反诉只能由被告提出,故A项错误;反诉除了必须具有独立诉讼请求外,其必须与本诉有直接联系,与本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且适用同一程序等条件,故BD项错误;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反诉,故C项正确。
[多选题]合议庭在对桑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评议时,对案件定性产生了分歧,无法形成一致认识。对此,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
合议庭应当向院长请示其对案件的定性意见
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判决书上署名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可以执行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对案件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据此,院长的职责仅限于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直接作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故选项A错误。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成员应当在判决书上署名,审判委员会成员无须署名,故选项CD错误。
[单选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丙的自愿偿还行为并未使乙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B选项中,乙的房屋升值并未使甲遭受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C选项中,甲拾得的100元钱,甲即取得该100元钱的所有权,其还乙的欠款并未使乙受益,甲与遗失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符合不当得利之要件,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多选题]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关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属于第三种情形,即经市中院二审发回区法院重审而改判无罪,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B选项的说法错误。在D选项的假设中,如果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则应当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区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关于国家赔偿请求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因此,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故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