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题目: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选项A的做法合法。根据《民诉解释》第1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选项B的做法合法。根据《民诉解释》第120条的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因此,选项C与D的做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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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诉乙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确定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的5个月后,乙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其是受到了甲的恶意欺诈才同意调解结果的,遂就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解析:考查离婚案件再审的特别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多选题]甲因殴打乙被某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甲不服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某县公安局将拘留改为罚款500元,甲申请撤诉。下列哪些事项是法院准予甲的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某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某公安局把改变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
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作为第三人的乙无异议
解析:考查撤诉。四项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
[多选题]甲想要购买淫秽光盘,但不知从何处可买,得知乙可以买到,便拜托乙帮忙,但遭乙拒绝。甲给乙连续做了三天三夜的思想工作,终于将乙说通,乙第四天早晨去批发了一些淫秽光盘卖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
甲的行为超出了普通"购买"的程度,成立教唆犯
解析:本题考查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和对合犯两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对合犯中的一种,即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处罚--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在本案中,乙在甲的教唆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甲成立教唆犯,应当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乙成立共同犯罪。
[单选题]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
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
[单选题]以下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某市甲牛奶厂与乙牛奶厂的牛奶销售份额合计占该市的70%,二厂达成协议,共同将袋装牛奶的价格上涨2角钱
解析:考查垄断协议的判断。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C选项属于第1款第1项禁止的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达成的有第13条、第14条规定情形的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所以D选项不应选。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B选项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第20条的规定,A选项属于经营者集中。
[多选题]某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犯罪将其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对张某的拘留。其所在的企业以张某被抓为由将其开除。张某提出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张某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自己消除影响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张某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且司法拘留已被撤销决定,无须确认。故A项的说法错误。对违法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B项正确。国家赔偿仅赔偿直接损失,故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根据是《国家赔偿法》第23条的规定。
[多选题]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解析: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无本权的对物的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本权而对物的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人之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以非所有之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本题中,甲拾得乙的手机,甲成为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也是无权占有人;乙仍然未丧失其对手机的所有权,可以请求甲返还,故乙对手机的占有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题目给定信息不能认定丙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故丙为无权占有,但因为其不知情,所以为善意占有;丁可以行使留置权,为有权占有,但丁无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为他主占有。综上,本题应选ABCD。
[多选题]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
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大米、米制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布,B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78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可见,县有关部门可对米粉加工厂进行检查,该厂应对检查进行配合,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C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可见,D项中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因而可由该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D项正确。A项中大米、米制品属于源于农业初级产品,因而其质量安全管理应该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A项错误。
[多选题]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解析:A选项中,平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法定银行账户。债务人姜呈将40万元打入李方指定的个人账户,虽然李方是公司董事长,但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不能代表公司账户。根据货币谁占有所有权即归谁的特殊属性,故该40万元的所有权归属于李方指定的个人账户的所有人,而不是平昌公司。据此,A项错误。B项考查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本题中,李方的行为并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他仍具备担任董事长的资格,B选项错误。对于C选项,李方是公司的董事长,对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呈有理由相信李方代表着平昌公司的意志,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向李方指定账户打入40万元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向平昌公司偿还债务,客观上也实际支付了款项,而导致公司未实际实现债权的原因在于平昌公司自己,因此应认定姜呈的履行行为有效,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姜呈打入李方账户的40万元以及李平将此款借给刘黎所得利息均应收归平昌公司,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