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题目: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下题。

解析:依《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王某作为电脑的承租人,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而拒付维修费,康成公司有权请求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也可以将电脑留置,但依《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所以在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情形下,康成公司还不能即时变卖电脑抵债,也不可以自己买下电脑。由此可知,AD选项错误。对于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是否丧失留置权的问题,解释上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虽然李某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但依《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以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即有可能回复占有,所以还当电脑被偷走后,不能就此认定康成公司丧失留置权。也有人认为留置权人一旦脱离对于留置权的占有就丧失留置权。B项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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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

  • 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

  • [多选题]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单选题]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可知,选项A、B、D属于辨认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其辨认结果在不能确定真实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可知,对于"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经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因此,选项C为正确答案。注意,《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基本精神已被纳入《刑诉解释》中,但它的一些细节性规定仍具实践可操作性,如上述第30条第2款关于辨认结果的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等。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依法不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是:()
  • 追诉时效已过20年,但仍然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 解析:本题考查相关刑法制度的报请、批准问题。C项所说的情况,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多选题]对于渎职罪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是从一重罪处罚,故选项A和D错误。

  • [单选题]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而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法律的总称。关于两者的描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制定法编纂观念不同。前者倾向于法典化,后者不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而是通过法院来制定

  • 解析:考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B选项错,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大量法律。

  • [多选题]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分别于12月1日和6日收到了判决书,上面都写着上诉期限是15天。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想上诉,应该如何计算上诉期间?
  • 从12月2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

    从12月7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

  • 解析:《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和D,要注意的是,期间的开始日期都是送达后的次日而非当日。

  • [单选题]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 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A选项正确。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所以,B选项错误。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所以,C选项错误。第9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2)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所以,D选项错误。

  • [多选题]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

    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

  • 解析: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件等,以体现慎刑精神。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了明代形成较大规模。在清代,会审制度主要有秋审、朝审、热审。秋审是清代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之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10日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有四种处理结果:(1)情实,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叮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中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从审判案件的不同类型来看,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的对象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热审的对象是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在本题中甲是因为对所判笞刑不服要求复审,符合热审的案件类型。热审的时间是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因此D项正确而B项错误,B项是朝审的时间。热审的审理人员是大理寺官员、各道御史、刑部承办司,因此C项正确而A项错误,A项是秋审的审理人员。故本题答案为CD。此外,考生还要对唐代、明代的会审制度详细掌握。关于明代的圆审、朝审、大审等会审制度本书另有介绍。这里主要为考生总结一下唐代的会审制度。唐代主要的会审制度是"三司推事"和"三司使"。"三司推事"是指对于中央或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三司使"是指当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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