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解释》)第25条,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只有被许可人才能使用专利技术,即使专利权人也无权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故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329条和《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技术合同中不得限制一方当事人改进技术,否则相关约定属于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而应当认定为无效,故甲乙公司之间的特别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乙公司改进技术不构成违约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行为,选项CD错误。根据《合同法》第354条,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没有约定改进技术成果如何分享,根据《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应当由改进方享有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甲公司无权分享,故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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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葛某在某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葛某送了5万元的好处费。葛某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事。某乙见事没办成,便要求葛某返回好处费,葛某拒不返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其行贿。对葛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受贿罪
解析:受贿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诈骗罪,不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是敲诈勒索罪,不是受贿罪。本题中葛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企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虽然因故未能办成,但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多选题]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自动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的产品,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但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乙电器厂的行为:
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构成假冒他人专利
解析:选项A正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因此,凡是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都在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尽管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结构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假冒他人专利所假冒的是他人依法取得的有效专利,甲公司的专利是依法取得,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多选题]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但未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后双方发生争议,甲与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看法不一。当事人欲申请法院确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仲裁协议签订地中级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中国买方向沙特卖方购买成套机器设备,信用证方式付款。沙特卖方在结汇时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神速"号运输。但中国买方公司查明当时"神速"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沙特卖方与承运人串通伪造。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如沙特卖方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则买方可申请法院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中国买方也可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由于银行仅负表面审查单据的义务,一旦银行基于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而付款,开证申请人中国买方公司无权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A错误。依《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B正确。依规定第13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对。依规定第14条第2款,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D正确。
[多选题]位于某市A区的中兴公司与位于B区的亚兴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亚兴公司承建中兴公司位于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中兴公司与亚兴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中兴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如果仲裁裁决解除合同,亚兴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撤销程序中止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2.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A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3.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基础,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前提下,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和审理此案。本案中,补充协议明确将纠纷解决方式变更为诉讼,此时,仲裁协议已经失效,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
4.根据《仲裁法》第35条规定:"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故A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故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A项。
5.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知,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以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无须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6.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B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单选题]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解析: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故A项正确。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故B项正确。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相同。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故C项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宪法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尽管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故D项正确。
[单选题]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何某属于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题干中对于何某的描述不足,没有体现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不能认定为需要进行强制治疗。B项正确。
[多选题]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解析: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本案中,甲和丙就房屋归属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屋应归甲丙共有。丙对甲没有履行扶养义务,不因此丧失自己对房屋的产权份额。另外,丙的这一行为,使其在甲死亡后对甲的遗产继承时会受到不利影响。A选项和B选项表述均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主体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在本案中,即为丙的利害关系人,它包括丙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失踪人丙的利害关系人是甲,而非甲乙的子女,因此,甲乙的子女不能直接去申请宣告丙失踪。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时,不能代理,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譬如离婚当事人无法到庭,则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由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
[单选题]如果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每个鉴定人有权单独作出自己的鉴定意见
解析: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时,鉴定人之间有权相互讨论、研究,共同作出一份鉴定意见。但是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每个鉴定人有权单独作出自己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