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抢劫罪

题目:某甲得知与其同宿一房间的某乙携巨款,便请其喝下掺有安眠药的饮料,乘乙昏睡之际,拿走其包内现金1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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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
  • 单行刑法

  • 解析: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目前有效的仅此一个。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

  • [单选题]章某是某建筑公司经理,其所在公司为某税务局修建办公楼,由于税务局负责人更替等原因,办公楼交付使用后,长达两年要不回建筑施工款。遂向该地财政局部门负责人李某送礼10万元,请求帮助协调解决,李某答应帮着协调解决,李某未来得及跟地税局协调解决,地税局就向章某公司支付了建筑款。问章某、李某行为性质()
  • 李某构成受贿罪,章某不构成犯罪

  • 解析:章某为单位利益而向他人送礼10万元并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了要回公司的合法劳动所得。李某虽然是财务局负责人,但是其利用自己职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取他人贿赂,并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 [多选题]甲曾经被乙雇佣的三个14到15岁的小打手殴打造成轻伤,但当时考虑到实际证据原因没有报案。所以甲对乙怀恨在心,想伺机报复,考虑到自己的叔叔丙和乙在同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丙在人事部门,但乙不在人事部门,甲就让丙在录用公务员的时候把乙的一位符合录用标准好朋友挤出去,以一位并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考生丁取而代之,丙利用他的权势成功挤掉了乙的好朋友,但是在录用丁的时候,乘机向丁索取了1万元好处费,该事件导致乙的好朋友精神失常。关于甲乙丙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是哪些?
  • A、乙不应对甲的轻伤承担刑事责任

    B、甲要对丙的索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没有甲要求丙去排挤乙的好朋友,丙就没有机会向丁索贿

    D、丙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和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

  • 解析:本题首先考查的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有六种主要类型,这里考查的是第一种类型,即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乙雇佣小打手去殴打他人,构成间接正犯,定故意伤害罪。A项错误,应该选。其次考察了身份与共犯的定罪。由于身份犯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某个犯罪,没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这种犯罪的正犯,但是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共犯,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甲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实行渎职犯罪里面的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但是可以成为共犯。所以C项正确,不能选。最后还考察了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对他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之内,如果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就不对他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丙对丁的索贿是丙临时乘机索取的,超过了和甲共谋招收公务员舞弊时的犯罪故意,所以独立构成一个受贿罪,也不成立想象竞合。所以B、D项错误,应该选。故而答案是ABD。

  • [多选题]某院校法学院学生王甲和刘乙在学习挪用公款罪时对该罪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当如何理解产生了分歧,则王甲和刘乙的下列理解,哪些是正确的?
  • A、王甲认为,挪用公款归任何自然人使用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刘乙认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挪用公款归自然人使用,不论该决定是以单位名义作出,还是以个人名义作出;也不论该自然人具有什么身份,均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不要求该个人为自己谋取了利益,即可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只有作出该决定的个人为自己谋取了利益,才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否则不构成。在本题中,A项认为挪用公款归任何自然人使用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正确,应当选。B项认为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归自然人使用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A项冲突,违反了规定,错误,不当选。C项认为只有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并不要求该个人谋取了私利。因此C项错误不选。D项认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正确,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D。

  • [多选题]某制鞋厂由于要扩大再生产,缺乏资金,考虑到借款难易程度,于是打算向某财务公司借款,但该财务公司要求制鞋厂提供担保,制鞋厂没有可以提供担保的财产,就伪造房产证取得了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的保函,财务公司根据保函向制鞋厂提供了大笔贷款,最后制鞋厂无力偿还,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制鞋厂构成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D、该工商银行支行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解析:本题的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之一。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该罪系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所以制鞋厂构成该罪,C项正确,AB错误。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项所表达的工商银行支行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是正确的,因为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若是主管人员失职被骗则可以构成该罪。

  • [单选题]甲14周岁生日那天与人发生争执,用刀将他人捅死,则对甲应当()。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解析:《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因此,对于14岁的甲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自其生日后第二天起计算。选项A正确。

  • [单选题]伍某的女友离他而去,并结交了一个新男友周某。伍某恨周某夺去自己的女友,想寻机报复。一日晚上,伍某找来雷管、火药,在周某回家路上等候周某,准备将其炸伤。因周某当晚未回家,伍某的计划未得逞。随后,伍某好几次因条件不成熟而未能报复周某。于是,伍某将雷管、火药悄悄地扔掉了。伍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理解?
  • 犯罪未遂

  • 解析: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发生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题目中伍某准备了雷管在周某回家路上等待,显然已经开始了犯罪的实施,选项B错误。犯罪中止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伍某并非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出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未能完成犯罪,C选项不正确。选项D明显不正确,伍某并未完成犯罪。伍某已经实施犯罪,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放弃犯罪,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A为正确答案。

  • [单选题]曹某1989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1年8月释放。1996年6月,因酒开车,轧死一路人,对此案应如何认识()。
  • 曹某未构成累犯

  • 解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适用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本题中对曹某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情形。一般累犯的前后两罪都需为故意犯罪。题目中曹某1996年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不适用累犯规定。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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